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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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应当受理。 3、要依法受理。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 4、对事实婚姻,人民应将它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对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应当受理。 3、要依法受理。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 4、对事实婚姻,人民应将它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对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应当受理。 3、要依法受理。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 4、对事实婚姻,人民应将它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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