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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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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未留必要份额有效吗

贾** 西藏-那曲 遗产继承咨询 2024.12.16 12:03:03 457人阅读

遗嘱公证未留必要份额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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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未留必要份额一般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遗嘱公证未做到这一点,该部分遗嘱内容可能被认定无效,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仍应予以执行。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案件细节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总之,遗嘱公证应充分考虑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公平公正。

2024-12-16 17: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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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如果没有给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通常是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对于这样的继承人,必须要给予照顾。也就是说,遗嘱得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出一定的遗产份额。要是遗嘱公证没做到这一点,那这部分遗嘱内容就有可能不被认可,不过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还是得继续执行。具体到实际情况,得结合具体案件的细节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综合考量。总的来说,遗嘱公证一定要充分考虑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确保公平公正。

2024-12-16 16:0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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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如果没有给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通常是无效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对于这类继承人,应当给予照顾。也就是说,遗嘱必须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要是遗嘱公证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么这部分遗嘱内容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过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还是应该被执行的。
然而,到底是否无效以及具体的处理方式,还得结合实际案件的细节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综合的判断。总之,遗嘱公证一定要充分地考虑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平公正。

2024-12-16 14:5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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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未留必要份额通常是无效的。就好比在分配遗产的大舞台上,那些生活有着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就像是舞台上需要特别关怀的主角。法律规定,分配遗产时必须对他们予以照顾,遗嘱也得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要是遗嘱公证没做到这一点,那这部分遗嘱内容就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不过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还是得继续执行。但可别小瞧了这其中的复杂性,具体情况那得结合实际案件的细枝末节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像拼图一样,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结果。

2024-12-16 14:1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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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要是没给那些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的话,那通常是不生效的。按照法律的要求,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对于那些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同时又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必须得给予一定的照顾。遗嘱,就应该为那些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出必需的遗产份额。要是遗嘱公证没有做到这一点,那这部分的遗嘱内容很有可能就会被判定为无效,不过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还是得按照规定去执行的。不过,到底是不是无效,这得具体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件的各种细节,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起综合去考量和判断。总而言之,遗嘱公证一定要充分地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给考虑到,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分配过程是公平公正的,可不能因为疏忽了这一点而让某些继承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2024-12-16 13:03:16 回复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尚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法定继承人本身不具备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只有在法定继承人既“缺乏领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双重条件下,被继承人才有义务在立遗嘱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只有当残疾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既“缺乏领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双重标准时,才享有要求保留必要份额的权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1)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并不一定取得继承权。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在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时,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在此时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员才有该权利。
(2)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
(3)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该公民才享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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