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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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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口头遗嘱需要注意什么

王* 山西-晋中 遗产继承咨询 2024.12.16 14:58:37 310人阅读

执行口头遗嘱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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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需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注意,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配偶、近亲属。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及时以其他法定形式重新订立遗嘱,以避免因口头遗嘱的不稳定性而引发遗产纠纷。同时,口头遗嘱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遗产的分配等关键信息。若口头遗嘱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可能导致其无法被认定为有效遗嘱,从而影响遗产的分配。

2024-12-16 17: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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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得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订立,而且还得有两个及以上跟这事没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等危急情况解除,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形式来立遗嘱,那之前立的口头遗嘱就没啥用,是无效的。要记住,见证人得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还有他们的配偶、近亲属这些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消除之后,得赶紧用其他法定的形式重新立遗嘱,这样就能避免因为口头遗嘱不太稳定而引发遗产方面的纠纷。
同时,口头遗嘱的内容得清楚、具体,像遗产怎么分配这类关键信息都得有。要是口头遗嘱有毛病或者不符合法定的形式,那就可能没法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那对遗产的分配可就有影响。

2024-12-16 17:3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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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订立,并且要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当危急情况解除之后,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形式来订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失去了效力。这里要特别注意,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他们的配偶、近亲属。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消除之后,应当尽快以其他法定的形式重新订立遗嘱,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因为口头遗嘱的不稳定性而引发遗产方面的纠纷。与此同时,口头遗嘱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像遗产的分配等关键信息都要在遗嘱中体现出来。如果口头遗嘱存在一些瑕疵或者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就很有可能导致它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进而对遗产的分配产生影响。

2024-12-16 17:1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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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那可是有大讲究的。它必须得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而且还得有两个以上没啥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行。就好比在狂风暴雨中,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等危急情况解除,要是遗嘱人能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之前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这里要注意,见证人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配偶、近亲属这些人。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可得赶紧用其他法定形式重新立遗嘱,不然就容易因为口头遗嘱的不稳定性而引发遗产纠纷。
同时,口头遗嘱的内容得明确又具体,像遗产怎么分配这些关键信息都得清清楚楚的。要是口头遗嘱有瑕疵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那可就麻烦,很可能没法被认定为有效遗嘱,进而影响到遗产的分配。

2024-12-16 17:1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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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那可是得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订立。而且,还得有两个以上跟这事没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给见证着。等危急情况一解除,要是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录像的形式来立遗嘱了,那之前立的口头遗嘱就没啥用,是无效的。大家得记住,见证人必须得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他们的配偶还有近亲属。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消除之后,得赶紧用其他法定的形式重新把遗嘱给立了,这样就能避免因为口头遗嘱不太稳定而引发那些遗产纠纷。
同时,口头遗嘱的内容得特别明确、具体才行,像遗产该怎么分配这类关键信息都得写清楚。要是口头遗嘱存在一些毛病或者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那很可能就没法被认定为是有效的遗嘱,这对遗产的分配可就会有影响。所以,大家在立遗嘱的时候可得多注意这些细节,别因为一时疏忽而导致后面的麻烦事儿。

2024-12-16 15:38:23 回复

口头医嘱开具与执行制度
1、在非抢救情况下,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及电话通知的医嘱。
2、危重抢救过程中,医生可下达口头医嘱,护士执行前需重复一遍,得到医生确认后方可执行。开立口头医嘱的医师必须是患者的管床医师或现场急救职称最高、年资最长的医师。
3、在执行口头医嘱给药时,需请下达医嘱者再次核对药物名称,剂量及给药途径,以确保用药安全。
4、抢救结束应请医生及时书面补记所下达的口头医嘱用药。
5、对擅自执行口头医嘱行为视为违规,一经发现酌情给予处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口头遗嘱的执行条件
口头遗嘱十分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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