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征收土地获得批准的,征地公告发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征收公告公告过程殊情形的法律效力 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被征地农民可能因为举家在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形不在家,在征地范围张贴的土地征收公告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农民确实无从知晓,该农民“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日期应当如何确定?其期限应当从何日开始计算? 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在离家时有义务向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告知其去向和联系方式。对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其土地、房屋在被征收范围的,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应当了解相关情况,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其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相关情况,动员其早日回乡处理相关事宜。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个通知相关被征收土地农民不是的法定义务,如果个别被征地农民因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时了解到公告内容的,从公共利益和维护绝大多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其对相关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决定的期限并不因为确实不知道行政决定内容而推迟,其期限与其他农民一样,从公告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告期满是指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间,而不是公告要求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其他事项的期限。应当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的多少,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要尽可能保证相关农户都能够有时间通览公告内容之后,相关法律文书再生效。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当指定3~10日期间为公告期。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参与土地征收的,还有各地的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也就是说,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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