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父债子还属于品德领域,我国法律上是没有规则爸爸妈妈的生前债款子女有必要承当归还职责的。但假如儿子承继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在遗产承继的时分需求先清偿完父亲生前的债款和应交纳的税款之后,法定承继人再去承继剩余的产业。假如儿子选择抛弃承继父亲的遗产,那么就可以不承当归还父亲生前债款的职责。 王某于2021年开始在辽中县某村承揽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揽款583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21年8月2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5830元。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欠3830元,经屡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6月16日,李某诉至。但当年11月6日,王某病故,先就该项债款的归还引发了胶葛,李某以为“父债长不移至理”,想向王某的子女索要债款,但不知道是否能够以及该怎么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从法律角度讲,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
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
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在我们国家,很多的时候,父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为了子女的生活培养,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钱,是不容易区分的;
如果父亡故后,子拒绝归还,法律上虽然没有什么责任,但不符合道德传统,所以,我们还是提倡在子自愿的情况下,在能力范围内,代替父偿还债务,以减少社会纠纷,发扬光荣传统和社会公德。
在法律上,儿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与子是两个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儿子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但这不是“父债子还”。作为继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继承遗产的情况, 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数额。如果你愿意偿还父亲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了。综上, “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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