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父母向未成年人索要工资不违法,法律上没有规定孩子必须上交工资的条例规定,但是却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未成年人属于被抚养的对象,父母具有抚养义务。 《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可以起诉向生母索要抚养费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婚姻法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给付抚养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丧失劳动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父母可以要求给付赡养费。
2、婚姻法21条所称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不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
3、婚姻法21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
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方或母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子女能够生活为止。
5、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消除,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给付数额及给付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关于给付抚养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数额的合理要求。
7、抚养费的给付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度收入的百分之20至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月度收入的百分之50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年的年度收入或同行业收入,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鉴定或减少抚养费。
8、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诉讼应不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与的民事活动范畴,因此,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需要抚养费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对其享有监护权的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发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生母依法支付抚养费。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1条、23条、25条、36条、37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0条、21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条、14条
对于事业单位辞职申请中辞职原因及去向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事业单位辞职申请中辞职原因及去向可以根据劳动者实际的情况下进行填写,比如回家创业,回家务农,世界那么大,想去看看等,劳动者离职不需要理由,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的方式将离职通知书快递给用人单位,到期后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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