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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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政策把生双胞的给忘了”,而是你本身对政策的理解有问题。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条生育政策言简意赅,即明确了生育子女的条件,即“一对夫妻”,又明确了生育子女的数量,即“两个子女”。这话你应该不会理解错吧也就是说,一对合法夫妻,其孩子的生育数量最多可生育两个子女。 那么,如果该夫妻生育的
第一胎是双胞胎的,也就意味着他们不能再生育
第二胎(除特殊情况外),因为他们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了上限;如果
第一胎生育的是一个子女,而
第二胎生育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那属于合法的生育行为,在计划生育术语中叫“政策性多孩”。 因此,你必须要弄清,目前实施的是“两孩生育政策”而并非是“二胎生育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双胞胎孩子1岁1个月,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不抚养的一方要按当地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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