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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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民营企业资金15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涉嫌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归还被挪用的资金的,可以从轻处罚,并可缓刑。r法律依据:r《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r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r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r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r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r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r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r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rr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r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 第七条、 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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