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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标准就是既遂

贺** 甘肃-张掖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20 11:56:21 322人阅读

入罪标准就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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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标准并不等同于既遂。入罪标准主要是指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和标准,它侧重于对行为的定性判断,即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而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形态,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
例如,在盗窃犯罪中,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就达到了入罪标准,但只有盗窃行为完成且实际取得财物时才是既遂。
所以,入罪标准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而既遂是犯罪行为发展的一种特定状态,二者在概念和内涵上有所区别。

2024-12-20 16: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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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标准跟既遂可不一样。入罪标准主要就是确定某个行为到底算不算犯罪的界限和标准,它主要是在定性方面下功夫,得判断这个行为符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而既遂,那是犯罪的一种形态,意思就是犯罪行为已经全部完成,也达到了预想中的犯罪结果。
比如说在盗窃犯罪里,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地把公私财物给拿走了,这就达到入罪标准。但只有当盗窃行为真的完成了,并且实实在在地拿到了财物,那才算是既遂。
所以,入罪标准就是判断一个行为到底有没有构成犯罪的基础,而既遂,就是犯罪行为发展到的一种特殊状态,这两者在概念和内涵上那可是有区别的。

2024-12-20 15:4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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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标准与既遂有着明显差异。入罪标准着重于界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对行为性质的判定,也就是看该行为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
既遂则是犯罪的一种形态,意味着犯罪行为已全部完成,达成了预期的犯罪结果。就好比在盗窃犯罪里,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暗中窃取公私财物,就满足了入罪标准。然而,只有当盗窃行为真正结束且实际获取到财物时,才算是既遂。
由此可见,入罪标准是判断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基石,而既遂是犯罪行为发展到的一种特定状态,二者在概念和内涵上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2024-12-20 15:2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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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标准和既遂可不是一回事。入罪标准主要就是用来确定某种行为到底算不算犯罪的界限和标准,它重点在于对行为进行定性的判断,也就是说要判断这个行为符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既遂,它是犯罪的一种形态,意思就是犯罪行为已经全部完成,也达到了预想中的犯罪结果。
比如说在盗窃犯罪这个例子里,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地把公私财物给偷走了,这就达到入罪标准。但是,只有当盗窃行为真的完成了,并且实实在在地拿到了财物,那才算是既遂。
所以,入罪标准就是判断一个行为到底能不能构成犯罪的基础,而既遂则是犯罪行为发展过程中到了一种特定的状态,这两者在概念和内涵方面是有区别的。

2024-12-20 14:2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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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标准,可不能跟既遂混为一谈。入罪标准,主要就是那道界定某种行为到底算不算犯罪的界限和标准。它,重点在于对行为进行定性的判断,说白了就是得看看这行为符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而既遂,那可是犯罪的一种形态,意思就是犯罪行为已经全部完成,也达到了当初预想的那个犯罪结果。
就拿盗窃犯罪来举个例子,只要是怀着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然后偷偷地把公私财物给弄到手了,这就达到入罪标准。但是,只有当盗窃行为彻底完成了,并且实实在在地把财物给拿到自己手里了,那才算是既遂。
所以,入罪标准就像是判断行为能不能构成犯罪的一个根基,而既遂,则是犯罪行为发展过程中达到的一种特别的状态,这两者在概念和内涵方面可是有很大区别的,可不能弄混。

2024-12-20 13:10:10 回复

入户盗窃不同于盗窃罪原条款的规定,没有盗窃数额和次数的限制,只要实施上述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要宽于普通型盗窃的定罪标准,而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将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混为一谈,从而导致成为司法人员面临的新问题。 一、实践中的观点 实践中,有关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入户既遂说,一种是盗窃既遂说我认为入室盗窃罪既遂中无论是入户既遂还是盗窃既遂都应该承担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一、入户盗窃的既遂认定是怎样的 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 刑法修正案 (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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