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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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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怎么认定

贾** 湖北-荆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20 13:02:31 409人阅读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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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物脱离其合法占有而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其次,在客观行为上,通常表现为以秘密窃取、诈骗、抢夺、抢劫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或者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物等行为。例如,秘密窃取他人钱包,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等。若行为符合上述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特征,一般可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细节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2024-12-20 17:0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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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得综合好多方面。从主观方面来讲,那就是行为人心里特别清楚,自己的行为会让别人的财物不再属于人家合法占有,而且还一门心思想着要达到这个结果。再看客观行为,一般就是偷偷摸摸地把别人的财物弄到手,像用偷的办法拿别人钱包,或者用骗的方式让别人给财物,要不就是没经过人家同意就擅自处理别人的财物之类的。比如说,偷偷地把别人钱包给偷走,或者编瞎话骗别人把财物给你。要是行为既符合主观上有故意,又符合客观上有那些行为的特点,通常就可以认定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过,到底是不是这样,还得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一块儿来仔细判断。

2024-12-20 16:1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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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可不是件简单事儿,得从多方面来考量。从主观方面来讲,那可是要有明确的故意,就好像一个人心里清楚自己的行为会让别人的财物脱离原本合法的占有状态,并且还一门心思地去追求这样的结果。再看客观行为,像那些偷偷摸摸地秘密窃取别人钱包,用虚构的事实去骗取他人财物,或者未经许可就擅自处分别人财物等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属于非法占有。比如说,在商场里,有人趁着别人不注意就把人家放在桌子上的钱包顺手牵羊拿走了,这就是秘密窃取;还有人跟别人说自己能帮他解决一个难题,然后骗人家把财物交给他,这就是诈骗。要是行为同时具备了主观故意和这些客观行为的特点,通常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可别忘了,还得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细节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2024-12-20 16:1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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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得综合好几个方面。咱先从主观方面来讲,就是说行为人得有那种故意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想法,他得清楚自己的行为会让别人的财物不再属于人家合法占有,而且他还使劲儿地去追求这种结果。再从客观行为上看,一般就是通过偷偷摸摸地窃取,像那种骗人家,或者去抢人家、夺人家的财物,还有那种没经过合法授权就擅自把别人的财物给处理了之类的行为。比如说偷偷地把别人的钱包给拿走,或者用编瞎话的办法骗别人的财物等等。要是一个行为既符合主观上有故意,又符合客观上有那些行为的特点,那通常就可以认定为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过,具体到每一个案子,还得把实际的细节和证据都结合起来,好好地综合判断一下才行。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件事,认定起来可是得多方面一起考虑。
总之,对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不能简单地看表面,一定要结合各种实际情况来综合评判。

2024-12-20 15:4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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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那可是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咱先从主观方面来讲,那就是行为人的心里头得有故意去占有他人财物的念头,得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的这个行为会让别人的财物脱离人家合法的占有状态,而且还一个劲儿地朝着这个结果去努力追求。
再看看客观行为方面,一般就表现为用一些偷偷摸摸的手段,像是秘密窃取、用花言巧语去诈骗、强行抢夺、暴力抢劫等等,通过这些办法把别人的财物弄到手;还有那种没经过合法的授权,就擅自把别人的财物给处理掉之类的行为。就好比偷偷摸摸地把别人的钱包给拿走,或者用编瞎话的办法去骗取别人的财物等等这些情况。
要是一个行为既符合刚才说的那种主观故意的特征,又符合客观行为的那些特点,那通常就可以认定为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过,具体到每一个案子,还得把实际的细节和能拿出来的证据都结合起来一块儿判断,可不能简简单单就下结论。

2024-12-20 14:12:3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怎么处理 非法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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