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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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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主观非法占有财物

刘** 陕西-宝鸡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21 06:22:56 316人阅读

怎么认定主观非法占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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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非法占有财物通常需从以下方面认定:一是有无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的行为意图。例如,以秘密窃取、骗取等手段获取财物,表明其有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明显违背财物所有者意愿的特点。若未经所有者同意,擅自处置财物,通常可推断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三是考量行为人的后续行为,如取得财物后是否肆意挥霍、隐匿或进行其他可能导致财物无法返还的行为等,这些行为也有助于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总之,需综合多方面行为表现来认定主观非法占有财物的情形。

2024-12-21 10: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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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非法占有财物,一般可以从这些方面来认定。首先得看有没有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把财物弄到自己能实际控制的地步。就像偷偷拿走或者骗来财物,这就说明他想把财物占为己有。
其次,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跟财物所有者的意愿明显相悖。要是没经过所有者同意就擅自处理财物,那通常就能推断出他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最后,还得考虑行为人的后续行为,比如拿到财物后是不是随便乱花、藏起来或者做其他可能让财物没法还回去的事之类的。这些后续行为也能帮助认定他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总之,得把多方面的行为表现综合起来,才能认定主观非法占有财物的那种情况。

2024-12-21 10:2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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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非法占有财物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点展开。
其一,关键在于是否有排除财物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权,进而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掌控之下的行为意图。就像那些通过偷偷摸摸地窃取、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就清晰地显示出其想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强烈念头。
其二,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财物所有者的意愿背道而驰。倘若未经所有者同意就擅自对财物进行处理,一般就能推断出其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其三,还要考量行为人的后续举动,比如取得财物后肆意挥霍、把财物隐藏起来或者实施其他可能致使财物无法返还的行为等,这些后续行为对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有着重要的帮助。
总之,必须综合多方面的行为表现,才能准确认定主观非法占有财物的情形。

2024-12-21 10:1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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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非法占有财物的认定通常可以从以下这些方面来看:
首先,要看有没有那种排除权利人对财物进行支配的行为意图,也就是有没有把财物弄到自己能够实际控制的地步。就像偷偷地把别人的东西拿走,或者用欺骗的方法得到财物,这就说明他心里是想把这些财物归自己所有的。
其次,得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明显跟财物所有者的意愿相违背。要是没经过所有者的同意就擅自去处理财物,一般就能推断出他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
然后,还要考虑行为人的后续行为。比如说拿到财物之后,是不是毫无顾忌地乱花、藏起来,或者做一些其他可能让财物没办法再还回去的事情等等。这些后续行为也对认定他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很有帮助。
总之,要把好多方面的行为表现综合起来一起考虑,才能准确地认定主观非法占有财物的这种情形。

2024-12-21 09:3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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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非法占有财物这事儿,通常得从这些方面来认定。
首先,得看有没有那种排除权利人对财物进行支配的意思,就是要把财物弄到自己能实际掌控的地儿去。就好比偷偷地把别人的东西拿走,或者用骗的办法得到财物,这就很明显能看出来他有想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心思。
然后,得瞧瞧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跟财物所有者的意愿差得老远。要是没经过所有者同意,就擅自去处理财物,那一般就能推断出他心里是有非法占有这个故意的。

接着,得考虑考虑行为人的后续行为。就像拿到财物之后,就开始疯狂地挥霍,或者把财物藏起来,又或者做一些其他可能导致财物没法还回去的事儿,这些行为都能帮忙确定他主观上是不是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总之,不能只看某一个方面,得把好多方面的行为表现都综合起来看,这样才能准确地认定主观非法占有财物的那种情形。

2024-12-21 08:06:39 回复


(一)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耕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买卖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或者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者末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他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实质而将土地卖给他人的两种行为方式。
(3)对二者的处罚虽都采取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方法,但前者没有明确确定的罚金标准;而后者则采取的是倍比罚金制的方式以确定罚金的标准。
(二)本罪与非法批准征用等罪的界限 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不同之处表现为:
(1)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客体是对耕地的法律保护制度;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或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正确地行使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
(3)主体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您好!本着“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实践中在具体处理案件时,要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等。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表现中,最能直接体现行为人是否有诈骗故意的就是“是否采用欺诈的手段”。因为其他方面的标准往往是在行为人收受财物之后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诈骗的手段,那么通常合同就是生效的,对方交付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往往就有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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