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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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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手段有哪些

方* 上海-杨浦区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12.21 12:40:34 325人阅读

职务侵占罪的手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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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手段主要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比如,将自己保管、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通过虚构交易、涂改账目等方式予以侵吞;或者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本单位财物,例如以虚报费用等手段骗取公款;还可能是利用职务之权,窃取本单位财物,像窃取自己负责管理、经手的财物等。这些行为都体现了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违反单位财物管理制度,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本质特征。若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等条件,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4-12-21 17: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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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手段主要有这么几种。就是利用在职务上的那种方便,把本单位的财物偷偷地占为自己所有。比如说,自己负责保管或者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通过编一些假的交易,或者偷偷地涂改账目之类的办法,就把这些财物给吞到自己口袋里。还有就是借着职务的便利去骗本单位的财物,就像虚报一些费用,用这种手段把公款给骗到手。
另外,也有可能是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去窃取本单位的财物,就像偷自己负责管理或者经手的那些财物。这些行为都能看出来,行为人是借着职务的便利,违反了单位对于财物的管理规定,把单位的财物非法地占有了。要是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等条件,那就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4-12-21 16:4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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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手段那可是花样百出。就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来说,那可是手段颇多。像是把自己保管或者经手的单位财物,通过编造一些虚假交易,或者偷偷涂改账目之类的方式,神不知鬼不觉地就把财物给侵吞了。还有利用职务之便去骗取本单位财物的情况,就好比以虚报各种费用这样的手段,轻轻松松就把公款给骗到手了。
另外,利用职务之权去窃取本单位财物也不少见,就像窃取自己负责管理或者经手的那些财物一样。这些行为,都充分体现了行为人借助职务的便利,违背单位财物的管理制度,强行把单位财物给非法占有了。只要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等条件,那可就很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4-12-21 15:3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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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手段主要有以下这些。一方面,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偷偷地占为自己所有。比如说,那些自己保管或者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通过编造一些虚假的交易,或者涂改账目之类的方式,就把这些财物给侵吞掉。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去骗取本单位的财物,就像以虚报一些费用等手段来骗取公款这种情况。
另外,也有可能是利用职务之权去窃取本单位的财物,就像是窃取自己负责管理或者经手的那些财物之类的。这些行为,都很好地体现了行为人利用职务带来的便利,违反了单位对于财物的管理制度,然后非法地占有了单位的财物这个本质特征。要是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以及其他一些条件的话,那就很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总之,职务侵占罪的这些手段都是围绕着利用职务便利去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展开的,一旦满足相关条件,就会触犯这一罪名。

2024-12-21 14:39: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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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那手段可不少。它主要就是靠着职务上的那些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偷偷地占为己有。比如说,那些自己负责保管或者经手的本单位财物,就会通过一些手段给侵吞掉。像是虚构交易,把账目改得乱七八糟的,这样就把财物给弄到手;还有,利用职务带来的方便,去骗取本单位的财物,就比如虚报一些费用,把公款骗到自己兜里;
另外,也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去窃取本单位的财物,就像把自己负责管理、经手的那些财物给偷偷摸走。这些行为,都特别明显地体现出行为人是借着职务的便利,违反了单位对于财物的管理制度,然后非法地占有了单位的财物。要是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还有其他一些条件,那就很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这可不是什么小事情,可别一不小心就犯了法。

2024-12-21 13:51:3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
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
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
(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
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
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
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
(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
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
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
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
(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
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
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
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
(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
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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