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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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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用哪个罪名辩护

张** 四川-内江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22 06:53:50 492人阅读

故意伤害人死亡的用哪个罪名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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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以故意伤害罪辩护。在辩护时,可从犯罪的主观故意方面入手,强调被告人主观上只是想造成伤害,而非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死亡结果超出了其最初的伤害故意范围。同时,可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的情绪状态、行为表现等,以佐证其无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还可请医学专家等对案件中的伤害行为及死亡原因进行专业分析,说明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的直接关联性。需注意的是,具体辩护策略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

2024-12-22 11: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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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一般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会以故意伤害罪来进行辩护。辩护的时候,咱可以从犯罪的主观故意这方面下手。得让大家明白,被告人心里其实就只想给对方造成伤害,压根没打算要夺走人家的性命。并且,他的行为和死亡结果是有因果关系的,不过这死亡结果,超出了他一开始想要伤害的那个范围。
同时,要去收集一些证据,比如案发时候被告人的情绪状态,还有他的行为表现之类的,用这些来证明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还可以请医学专家来对案件中的伤害行为以及死亡原因进行专业的分析,把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直接关联性给说明白。不过要记住,具体的辩护策略得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和细化。

2024-12-22 10:4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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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通常会以故意伤害罪展开辩护。从犯罪主观故意角度切入,要着重表明被告人内心只想实施伤害行为,绝非蓄意剥夺他人生命。就像一个人不小心推了别人一下,本意只是让对方小疼一下,没想到却导致了对方死亡,这中间存在着因果联系,而死亡结果超出了他最初伤害的预想范围。并且要积极收集证据,比如案发时被告人的情绪状况,是愤怒、惊恐还是其他,以及他的行为表现,这些都能辅助证明他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还可以请医学专家来对案件中的伤害行为和死亡原因进行专业剖析,清晰地说明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直接关联。不过,具体的辩护策略得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形来灵活调整和细化,不能一概而论。

2024-12-22 10:2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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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通常会以故意伤害罪来进行辩护。
在展开辩护工作时,我们可以从犯罪的主观故意这个角度着手。要着重向大家表明,被告人内心深处仅仅是希望给对方造成伤害,压根就没有要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想法。并且,被告人的行为和最终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存在着因果关系的,不过这个死亡结果已经超出了被告人最初想要造成伤害的那个故意范围。
与此同时,我们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去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时的情绪状态以及行为表现等情况。通过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佐证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另外,还可以邀请医学专家等专业人士来对案件中的伤害行为以及死亡原因进行专业的分析。让他们详细地说明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直接关联性。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具体的辩护策略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调整和细致的细化,不能一概而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2024-12-22 09:0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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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通常会以故意伤害罪来进行辩护。在这个辩护过程当中,我们可以从犯罪的主观故意这一块儿开始着手。要着重跟大家讲清楚,被告人内心深处其实仅仅是希望给对方造成一些伤害而已,压根就没有那种故意要剥夺他人生命的想法。并且,被告人的行为和最终的死亡结果之间是有着紧密的因果关系的,只不过这死亡结果,超出了他一开始想要造成伤害的那个主观故意的范围。
与此同时,我们得去收集一些证据,把被告人在案发那个时候的情绪状态,还有他的行为表现等等这些情况都给收集起来,用这些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没有故意杀人的那种主观故意的。
另外,还可以请一些医学专家之类的专业人士来对案件当中的伤害行为以及死亡原因进行非常专业的分析,让大家清楚地看到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是有着直接关联性的。不过,大家要记住,具体的辩护策略得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灵活的调整和细致的细化,不能一概而论。

2024-12-22 07:46:15 回复

你好,以下是过失致人死亡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怎么说的解答。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袁某委托,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询问了案情,仔细阅读了全部案卷,询问了有关人员。现对被告袁某作无罪辩护。
在这里,对于被害人王慧萍的不幸去世深表悲痛,对其亲属表示慰问。
  纵观本案,辩护人认为:本案究竟是被告人袁某的过失还是马保云的过失?还是受害人的过失?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按类推定罪、按共同犯罪的模式处理本案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存疑,应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公诉机关认定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类推定罪、客观归罪的结果,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主要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关注,因作为或不作为才致使他人死亡。其主要特征是,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本罪必须产生死亡结果,且过失行为必须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即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对死亡结果而言。行为人的过失心理态度,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本案被告袁某,在指挥倒车时,不存在过失行为。根据现场目击证人陈玉国证实:“随车的男子(指袁某)在倒车时下了车,他位于大货车的右侧,他当时一边往车尾走,边挥手示意倒车。”“另外还大声喊:‘走、走、走,’他始终在车的右侧。”(见询问笔录P83页4、5、6、行)被告人袁某在右侧往车尾走,边走边指挥倒车,已经尽到了一个指挥倒车人的注意义务,并且大声喊:“走、走、走,”足见他的指令是小心谨慎试探性前进的口令,目的就是防止车辆在行进中可能造成他所注意的车顶与雨棚以及巷口的安全,所以在袁某的认识领域已经高度警觉,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认识状态。退一步讲,无论袁某怎样指挥,他都无法操纵车辆的运行和停止,无法纵观全局指挥全部。无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何况被害人出事的位置不在袁某的注意范围。所以袁某的指挥行为只是起“标示牌”作用,驾驶员是否采纳指令由驾驶员自己决定,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的死亡是袁某指挥造成的。故公诉机关之所以作出错误认定是将王慧萍的死亡结果类推归罪于袁某。按照公诉机关的推理,陈玉国亦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本案移动车辆的行为是由其引起,且其作为厂区安全管理人员,对厂区行进的车辆负有安全管理职责,本案存在“多因一果”的问题。既然公诉机关不追究陈玉国的刑事责任,那就更不应该追究袁某的刑事责任。何况我国刑法适用是禁止类推的。所以对于袁某不能适用有罪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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