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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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保安员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保安是不得随意驱赶除住户以外的人
不承担责任,但家属可以与学校协商要求一定精神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款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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