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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欠下的债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周** 上海-长宁区 欠款追讨咨询 2024.12.23 03:49:12 403人阅读

老人欠下的债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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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老人欠下的债子女没有义务偿还。除非子女继承了老人的遗产,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需承担相应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若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对老人的债务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子女在老人生前对债务进行了担保等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子女有义务偿还老人的债,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24-12-23 08: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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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所欠的债务,子女是没有必须要偿还的义务的。只有当子女继承了老人的遗产时,才需要在继承遗产的那个范围内,去承担相应的债务。
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人要用所得到的遗产的实际价值,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要是超过了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要是自愿去偿还,那是可以的;要是不愿意,也没有强制要求。
子女明确地表示不继承老人的遗产,那对于老人的债务,就不需要承担偿还的责任。不过,如果子女在老人还活着的时候,对老人的债务做了担保之类的行为,那可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子女就一定有义务去偿还老人的债,得具体情况具体看待。

2024-12-23 08:2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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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所欠的债务,子女是没有义务去偿还的。只有在子女继承了老人的遗产之后,才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这个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
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人应当以其所得到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要是超出了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而继承人又自愿去偿还的话,那是可以的,不在必须偿还的范围之内。
倘若子女明确地表示自己放弃继承老人的遗产,那么对于老人的债务,子女就不需要承担偿还的责任了。不过,如果子女在老人还活着的时候,对老人的债务进行了担保之类的行为,那这种情况下,子女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总之,不能简单地就认定子女有义务去偿还老人的债务,一定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2024-12-23 07:4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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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所欠的债务,那子女一般是没啥义务去还的。只有当子女继承了老人的遗产,这时候在继承遗产的那个范围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就好比老人有一堆遗产,价值100万,他生前欠了80万的债,那子女就只用在这100万的范围内去还那80万。要是超过了遗产的实际价值,比如说遗产只有50万,却欠了80万债,那子女自愿还的话那是可以的,不自愿的话也不用硬着头皮还。要是子女明确表示不要继承老人的遗产,那对老人的债务就可以不用管。不过,如果子女在老人生前对债务做了担保之类的事儿,那可就说不定,可能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子女就一定有义务去还老人的债,得具体情况具体看待。

2024-12-23 06:2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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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所欠下的债务,子女其实并没有必须去偿还的义务。只有当子女继承了老人的遗产之后,那在继承遗产的这个范围之内,才需要去承担相应的债务。
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人是以所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的。要是遗产的实际价值超过了这个限度,而继承人自愿去偿还的话,那当然是可以的,但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偿还,也不能强求。
子女明确地表示自己放弃继承,那对于老人的债务,就不需要承担偿还的责任。不过,如果子女在老人生前对债务进行了担保之类的行为,那可就不一样,这种情况下可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说,不能简单地就说子女一定有义务去偿还老人的债务,得具体情况具体地去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就像不同的家庭情况不一样,处理方式也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2024-12-23 04:38:12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 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欠条债务转移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借条生活中我们经常在说债权债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中,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债权,什么是债务,在法律中对于债权和债务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么到底债务是什么意思债权又是什么意思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解答。
一、债务的概念
(1)会计意义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经济意义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3)债务工具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权人可以是个人、银行或诸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它们借出资金是因为相信债务人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债务工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债务工具的购买者均有不需马上使用的资金,希望在自己动用这些资金之前,能够赚取利息。利息是对债权人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不使用这些资金的一种报酬。
二、债权的意义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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