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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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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标准

邓* 山西-临汾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25 03:28:23 321人阅读

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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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一、行为类型方面**:其一,随意殴打他人这一行为,其“随意性”至关重要,往往是没有任何特定缘由,仅仅是为了逞强耍横或者发泄自身不良情绪等动机而实施。就如同在热闹的公共场所,毫无理由地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公共场所的秩序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比如有人长期对他人进行辱骂,并且还尾随他人,拦截他人的出行道路,让他人整日处于恐惧和不安之中。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表现为不顾他人意愿,强行索要财物,或者毫无道理地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多次到小摊贩那里强行拿走商品却不付钱,严重损害了公私财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会导致公共场所的秩序陷入严重混乱的状态。就像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聚众闹事,使得正常的经营活动无法进行,交通秩序也遭到破坏,给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二、情节要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求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多次实施上述各种行为,或者其行为造成了他人轻微伤,甚至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情况,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只有在这些情节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对相关行为人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处罚。

2024-12-25 08: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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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一、行为类型方面**:其一,随意殴打他人,这里的“随意性”很关键,即没有特定缘由,可能只是为了逞强耍横或者发泄情绪等,就会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进而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这种行为会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公共场所的秩序产生严重影响,比如长期对他人进行辱骂,或者长时间尾随并拦截他人的出行道路等。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表现为违背他人意愿强行索要财物,或者毫无理由地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像多次强拿小摊贩的商品却不付钱等情况。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会致使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混乱,就像在商场、车站等场所聚众闹事,导致正常的经营活动以及交通等秩序无法维持。**二、情节要求方面**: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多次实施上述各种行为,又或者造成他人轻微伤、精神失常等较为严重的后果等情形。

2024-12-25 07:4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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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大致如下:**一、行为类型方面**首先是“随意殴打他人”,这里的“随意性”特别关键,可不是因为有正当理由才动手,往往是出于那种逞强耍横的心理,或者就是单纯想发泄自己的情绪,就毫无缘由地在公共场所殴打别人,那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了,这就符合。接着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这种行为的危害可不小,会严重干扰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还有公共场所的秩序。就好比一直对别人恶语相向,没完没了地辱骂,或者老是跟在人家后面拦截人家出行的道路,给人家带来很大的困扰。还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这就是强行索要别人不愿意给的财物,或者毫无道理地就把公私财物给损毁了、占用了,而且得达到情节比较严重的程度才行,就像经常去强拿小摊贩的商品却不给钱这种。最后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要是在商场、车站这些地方聚众闹事,搞得公共场所的秩序乱成一团糟,正常的经营、交通等秩序都没法维持了,那这就属于这种行为。**二、情节要求方面**行为得达到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说多次干了前面那些行为,或者给他人造成了轻微伤,甚至让人家精神失常这种特别严重的后果等等情况,都满足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条件。

2024-12-25 06:1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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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那可真是有着严格的规定。就拿随意殴打他人来说,可不能是因为一点小矛盾就动手打人,得是那种没有任何特定原因,纯粹就是为了逞强耍横,或者就是想发泄自己内心的情绪,就跑到公共场所去无故殴打他人,那把人家身体都打伤了,这就妥妥地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再看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这一项,那可绝对不是偶尔的一次行为就能算的。要是长期对他人进行辱骂,就像那没完没了的唠叨一样,让人家心情极度糟糕;或者老是尾随他人,拦截他人的出行道路,让人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都被打乱,这就已经严重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这也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范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这一点,也不是随随便便拿点东西或者弄坏点东西就行的。得是违背他人的意志,强行去索要财物,就好像那小摊贩辛辛苦苦摆的摊,你却多次去强拿人家的商品还不付钱,这就是典型的强拿硬要;或者毫无缘由地就去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那可就逃不掉寻衅滋事罪的惩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一项就更明显,要是在商场、车站这样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聚众闹事,那可不得了,一下子就把正常的经营秩序、交通秩序都给打乱了,导致整个公共场所都陷入混乱之中,这绝对是要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而且,这些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行,比如说多次实施这些行为,或者给他人造成了轻微伤,甚至让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那可就罪加一等。总之,寻衅滋事罪可不是闹着玩的,大家可一定要清楚了解这些标准,别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法律。

2024-12-25 04:28:2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r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个要件:r 1、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rr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r 3、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r《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r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连续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多次”的认定不尽相同,不少基层执法办案部门对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认为“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将“多次”作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之 一,但对“多次”的构成标准却未作具体的认定。寻衅滋事罪“多次”情节,应注意把握一下问题: 1、“连续”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限制 “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连续”之中 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3、“连续”行为必须是同类型的犯罪予以叠加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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