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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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作出的鉴定结论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均可以提出,如鉴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鉴定不客观缺乏基本的依据等,在一审审放弃鉴定权利的当事人二审自然也无权再申请鉴定,可是我们知道现在实施的《民事诉讼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不只是依赖于当事人的提出,法官也有决定能否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力,甚至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法官有可以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决定是否采纳的权利,甚至,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被重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导致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否则是不可能再鉴定的,那么!个人认为这是一场立法上的倒退!说了这么多,总结一句,如果诉讼当事人在一审明确表示不鉴定,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就鉴定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如果,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一审对方放弃鉴定权利,在二审如果对方若提出重新申请鉴定,你可以以对方在一审时已经放弃鉴定权利为由,不同意与其鉴定,如果对方提出证据证明鉴定存有刚才说的问题;鉴定本身是证据,对于是否还需要鉴定都可以由法官来决定,《民事诉讼法》放大了法官的权力,个人认为民事诉讼法已经变的非常不严谨了,在当今司法环境严重恶劣的今天,或者取得的方式违法,法官是否决定需要鉴定或者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采纳都成了法官可以向当事人索贿的筹码在一审时,鉴定结论不客观缺乏依据,诉讼中有可能通过行贿等方式左右法官的司法审判,那么,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当事人均有权提出重新申请鉴定,但前提是要提供证据要证明这些事实,那就是明确放弃了权利,在二审即使提出,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然,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车祸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后向申请伤残评定。
伤残鉴定通常有以下两种委托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选择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这时就需要重新向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时申请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这种情况下伤残鉴定结论很难被推翻,如果对受害者一方不利,则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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