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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刑事的认定标准有哪些规定要求

张* 重庆-酉阳县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25 05:40:07 381人阅读

寻衅滋事刑事的认定标准有哪些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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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在客观方面,主要有这几种情形。其一,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就像那种多次无缘无故就去殴打他人,甚至把人打成了轻伤这样严重的后果,那这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要是情节恶劣的话,比如长期地、多次地进行这样的行为,严重干扰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那这也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范畴。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要是情节严重的,比如强拿硬要的财物价值比较大等情况,这也满足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条件。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同样是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而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通常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不过,具体到每一个案件的认定,不能仅仅看这些表现,还得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各种证据等因素,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2024-12-25 09: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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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主要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
在客观方面,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像多次无故殴打他人,或者导致他人轻伤等严重后果的情况。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要是情节恶劣,比如长期且多次进行这类行为,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等。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强拿硬要的财物价值较大等情形。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具体案件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方面,而是要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各种证据等因素,由司法机关进行准确的判断。

2024-12-25 09:3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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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那主要得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有这几种情形。其一,就是随意地殴打他人,而且情节还特别恶劣。就好比说经常无缘无故地就去殴打别人,或者把别人打成了轻伤之类的那种严重后果。其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这种行为要是情节恶劣的话也不行。就像是长期地、多次地做这样的事儿,严重影响到别人正常的生活之类的情况。其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地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要是情节严重的话那也得算。比如说强拿硬要的财物价值比较大之类的情形。其四,就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混乱了。
而主观方面,必须得是故意的,通常都是出于想要寻求刺激、发泄自己的情绪、逞强耍横之类的动机。不过,要注意,具体到每一个案件的认定,那可不是简简单单就能确定的,得结合整个案件的情况,把各种证据都综合起来考虑,然后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判断。这可不是随便就能下结论的事儿,得严谨对待。

2024-12-25 08:3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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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那可是有着严格的规定。就拿那随意殴打他人来说,可不是随随便便打几下就算的。比如说有个员工,他没事就去殴打同事,一个月就打了三次,而且每次都把人家打得不轻,都造成了轻伤的严重后果,这就妥妥地符合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标准。
再看看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情况有个员工长期地、多次地干这种事,每天都在公司里追着别人跑,拦截人家的路,还张口就骂,对别人进行恐吓,让人家整天都提心吊胆的,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那这也属于情节恶劣。
还有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就像有个员工,看到公司的东西就想拿回家,强拿硬要的财物价值还比较大,这就满足了这个情节严重的条件。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也不少见。比如说有个员工在公司的食堂里,突然大喊大叫,引起的恐慌,导致食堂的秩序完全混乱,无法正常就餐,这就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且造成严重混乱的情形。
总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可不是简单的事,得结合具体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各种证据等因素,由司法机关来仔细判断,可不能随意就给人扣上这个罪名。

2024-12-25 06:46:5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r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个要件:r 1、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rr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r 3、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r《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r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连续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多次”的认定不尽相同,不少基层执法办案部门对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认为“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将“多次”作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之 一,但对“多次”的构成标准却未作具体的认定。寻衅滋事罪“多次”情节,应注意把握一下问题: 1、“连续”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限制 “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连续”之中 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3、“连续”行为必须是同类型的犯罪予以叠加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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