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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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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不知情能构成吗

刘* 安徽-阜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25 11:35:02 317人阅读

帮信罪不知情能构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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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帮信罪的认定事宜里,“不知情”一般是不会构成该罪的。帮信罪对主观方面有着明确要求,必须是故意才行,也就是说,得清楚地知道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依然为其提供诸如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之类的帮助行为。
这里所说的“明知”,涵盖了确切知道以及应当知道这两种情形。倘若行为人有着合理的依据,能够证明自己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件事确实毫不知情,并且也没有任何理由应当知晓这种情况,那由于缺乏主观故意这一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就不能认定其构成帮信罪。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到底是否“不知情”,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各样的证据,像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强弱、相关行为是否符合一般常理等方面。只有通过全面、细致地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才能准确地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从而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024-12-25 13: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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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帮信罪的认定过程里,“不知情”一般是不会构成该罪的。帮信罪对主观方面有着明确要求,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当明知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时,还为其提供诸如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相关帮助行为,才会构成此罪。
这里所说的“明知”,包含了确切知道以及应当知道这两种情形。倘若行为人有合理的依据能够证明自己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一事确实毫不知情,并且也不存在应当知道的理由,那由于缺乏主观故意这一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就不能认定其构成帮信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不知情”,需要综合各种证据来进行准确判断,比如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以及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常理等方面的因素。

2024-12-25 13:0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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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帮信罪的判定过程里,“不知情”一般是不会构成这一罪名的。帮信罪对主观方面有着明确的要求,那就是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得明明知道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在实施犯罪,还依然为其提供像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之类的帮助行为。
这里说的“明知”,包含了确切知道以及应当知道这两种情形。要是行为人真的有合理的根据,能够表明自己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件事是完全不知情的,并且也没有任何理由让他应当知道这种情况,那可就缺少了主观故意这个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这样的话就不能认定其构成帮信罪。不过,在司法实践当中,到底是不是“不知情”,那得综合各种证据来进行判断,比如说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到底怎样,相关的行为到底符不符合常理之类的。总之,要全面地考量各种因素,才能准确地对是否构成帮信罪做出判定。

2024-12-25 12:3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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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帮信罪的认定这片法律领域里,“不知情”可千万别轻易成为逃避罪责的借口。帮信罪那可是有着严格的主观故意要求,必须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实施犯罪,然后还去给人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者支付结算等这些帮助行为才行。
就好比说,有个员工,他平时就只知道自己在公司里做着一些看似普通的工作,比如数据录入啥的,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同事在利用公司的网络系统在偷偷搞违法犯罪的事儿。如果他真的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自己确实毫不知情,也没有任何理由应当知道,那这种情况下,就缺乏了主观故意这个关键的犯罪构成要件,自然就不能认定他构成帮信罪。
再比如说,另一个当事人,他可能因为文化水平比较低,对一些网络相关的法律知识根本就不了解,所以在和别人合作的时候,也没察觉到对方是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但是,经过司法机关仔细调查各种证据,发现他的行为其实是不符合常理的,比如他明明应该对合作方的行为有所警觉却没有,那这种情况也不能认定他是“不知情”的。所以,在帮信罪的认定中,“不知情”可不是那好界定的,得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

2024-12-25 12:29:1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 帮助犯构成的客观方面。帮助犯没有直接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是正犯或实行犯所实施的。
帮助犯所实施的是为正犯完成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的行为。?3?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内在联系紧密,连接点是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本案中如果李某的行为与犯的行为根本没有内在联系,那就不能认定为帮助行为。
2.帮助犯构成的主观方面。对帮助犯来说,其主观故意就是明知他人在实施贪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也明知自己是在帮助他人贪占公共财物,希望或放任自己的帮助行为为他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实行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实践中,以间接故意为多。帮助犯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对自行帮助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的认识是清楚的。帮助犯的目的是使他人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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