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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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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6人全是主犯吗

杨* 江苏-沭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25 14:13:15 434人阅读

开设赌场6人全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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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设赌场的这类案件里,可不能简单地就认定6个人全是主犯。主犯,就是在大家一起犯罪的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那些犯罪分子。要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主犯,那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说,是不是这个赌场的最先发起者,就像一个项目的发起人那样;或者是不是赌场的组织者,能把各个环节都安排得妥妥当当的;还有,是不是在赌场的运营过程中负责关键的事务,像管理资金、安排人员、制定赌博规则之类的;以及是不是对赌场的收益分配有着主导权,能决定大家能分到多少钱。要是其中有个人,他只是起到了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就好比是受雇来为赌场做一些简单的后勤工作,像打扫打扫卫生、准备准备一些简单的物品之类的,而且他根本就没有参与到赌场核心事务的策划与运营当中去,那么这种情况,他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

2024-12-25 18: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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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设赌场的案件里,不能简单地认为6人就全是主犯。主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那些犯罪分子。要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主犯,得综合考虑好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说,是不是这个赌场的发起者,或者是组织者。还有,在赌场的运营过程中,是不是负责像资金管理、人员安排、赌博规则制定之类的关键事务。
另外,对赌场的收益分配是不是具有主导权。要是其中有个人只是起到了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就像只是受雇来为赌场做一些简单的后勤工作,压根就没有参与到赌场核心事务的策划与运营当中,那这种情况,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

2024-12-25 17:0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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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些开设赌场的案件里,可不能就简单地说6个人全都是主犯。主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那些犯罪分子。要判断一个人到底是不是主犯,那可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说,是不是这个赌场的最先发起者,或者是组织者。再看看在赌场的运营过程中,他是不是负责那些关键的事务,像资金的管理、人员的安排,还有赌博规则的制定之类的。而且,要是在赌场的收益分配方面,他具有主导权的话,那很可能就是主犯。但如果其中有那么一个人,他只是起到了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就好比是受雇来为赌场做一些比较简单的后勤工作,压根就没有参与到赌场核心事务的策划和运营当中去,那这种情况,就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6个人都是主犯,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24-12-25 16:0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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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设赌场这个复杂的案件领域里,可不能简单地认为6人就全是主犯。就好比一个热闹的赌场,那主犯就像是赌场的大脑和核心指挥官。比如说有这么一个赌场,A,他是赌场的发起者,从一开始就谋划着要搞这个赌场,还四处拉人入伙,这就妥妥的主犯行为,因为他是整个赌场运作的源头。再看B,他在赌场运营中负责关键的资金管理,那钱可是赌场的命脉,他能决定资金的流向和分配,这绝对是起主要作用的,妥妥的主犯。
可要是有C,他只是受雇为赌场做一些简单的后勤工作,比如每天去买点零食和饮料给大家,他根本就没参与到赌场核心事务的策划与运营当中,就只是帮忙处理一些杂事,那他的作用和前面那些主犯相比,那可就小多了,这种情况下他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从犯。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6人全是主犯,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每个人在赌场这个犯罪活动中到底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2024-12-25 15:42:0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我国刑法关于聚众赌博的条款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我国刑法关于聚众赌博的条款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样区分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 依据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博罪的主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博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组织作用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包括的类别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主犯是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在犯罪集团中,并非只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才可以成为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也可以成为主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虽然不在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但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也可以成为主犯。 (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我国刑法中,根据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可以将聚众犯罪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类是参与者均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均可构成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都不构成犯罪。上述三类聚众性犯罪中,第三类一般都是单个人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在前两类聚众性犯罪中,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存在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在 第一类聚众性犯罪中,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都是主犯;在 第二类聚众性犯罪中,主犯一般只是首要分子。 (3)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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