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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犯罪所得立案要点有哪些

刘** 河南-许昌 刑事立案咨询 2024.12.26 05:35:32 399人阅读

掩饰犯罪所得立案要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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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犯罪所得罪的立案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认知,即清楚地知道所涉及的物品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明知”涵盖了确切知道该物品来源为犯罪所得,以及根据常理和普遍认知应当能够判断出其为犯罪所得这两种情形。比如,看到他人偷偷摸摸地交接一些财物,且有合理理由怀疑这些财物是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却依然选择接受或帮助处理,就属于“明知”。
从客观方面来看,只要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就满足了立案条件。像犯罪分子盗窃来的贵重物品,行为人将其藏在自己的隐蔽处,这就是窝藏行为;或者协助犯罪分子将通过诈骗得来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这便是转移行为。
数额标准方面,通常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时,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然而,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存在差异,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数额标准,以更符合当地的司法实践需求。

2024-12-26 09: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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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犯罪所得罪的立案要点具体如下: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清楚地知道所处理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且有意对其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掩饰、隐瞒。这里的“明知”涵盖了确切知道以及根据相关情况应当知道这两种情形。
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能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行为。比如说,把通过盗窃获取的财物藏在自己的家里,又或者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通过诈骗得来的钱款等行为,都属于此类情况。
在数额标准方面,通常情况下,当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时,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不过,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等情况有所差异,所以可能会有不同的数额标准。

2024-12-26 08:3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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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犯罪所得罪的立案要点主要有以下这些:
在主观方面,那可一定要注意,行为人得实实在在地知道自己所处理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然后还得去窝藏它、转移它、收购它,或者替人家销售,又或者用其他的办法来掩饰、隐瞒。这里说的“明知”,不光是明确地知道,还包括根据常理、经验等应该能知道这是犯罪所得的情况。
从客观方面来看,要是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那可就很危险。就好比说,把偷来的东西藏在自己家里,这就是典型的窝藏行为;又或者帮忙把骗来的钱转移到别的地方去,这就是转移行为。
再说说数额标准,一般来说,要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就应该立案去追查。不过,不同的地区可能会因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等各种因素,而有不一样的数额标准。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的时候,这些要点都得好好考虑清楚。

2024-12-26 07:1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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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犯罪所得罪,那可真是个需要好好掰扯掰扯的事儿。
先说这主观方面,就好比你走在大街上,突然看到一堆看起来像是偷来的东西,你要是确切知道那是犯罪所得还故意去窝藏、转移,那肯定跑不了。要是你稍微马虎点,本来应该能察觉到那东西不对劲,却因为自己的大意没发现,这也算是应当知道,同样也犯了罪。就像员工明明看到同事神色慌张地拿着一个不知道从哪来的贵重物品,却不去过问,过后还帮忙藏起来,这就符合主观明知的范畴。
再看客观方面,那可就更具体了。就拿收购来说,要是你明明知道某件东西是犯罪分子通过违法手段得来的,还乐地把它买下来,这就是收购犯罪所得。再比如代为销售,就好像有个当事人找你,让你帮忙卖一些他说不清来源的东西,你二话不说就帮着卖出去了,这就是典型的代为销售犯罪所得行为。
还有那数额标准,一般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得立案追诉。这可不是随便定的,这是根据我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比如说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这个数额标准可能就会高一些,毕竟那里的东西价值相对高;而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数额标准可能就会低一点,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总之,掩饰犯罪所得罪可不是闹着玩的,大家可别一不小心就踩了雷。

2024-12-26 06:23:5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是三千至一万元以上,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解答如下,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购赃物,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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