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招投标时,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要向招标人(业主)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间确定一个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即产生法律效力,没有“预中标人”的概念。
2、实际操作中,有的招标人(业主)为了向中标人压价和讲条件,先向中标人发一个所谓“预中标通知书”,与其进行谈判,谈判达不到预想目的,就拜拜,再和下一个谈。谈成了就正式发一个“中标通知书”。
3、“预中标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的概念是不同的,“预中标通知书”一般都是业主压价或讲条件的一个施压方式,不具备法律效力,是一种不规范的操作。但是,投标人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中标,只能忍气吞声接受,否则,你即使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合格中标候选人,也不一定能拿到“中标通知书”。
4、合同签订金额与中标金额不一定相同。
出现这种情况,你可以掉进合同陷阱了,如果你是装修合同中对此没有做特殊的规定的话,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工程款项。你能够做的主要在以下方面: 1、合同涉及重复计费的环节:对合同的相关条款仔细的审核,将其涉及重新计费的项目涉及的施工费用予以扣除; 2、对合同的施工量进行核算:施工方会在对施工方的数量上可能会出现多报的情况,因此需要将施工量进行逐项的仔细的测量,将多报的面积予以扣除。<粻订纲寡蕺干告吮梗经/> 3、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整个装修的施工质量按照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条件进行验收(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及地方标准,低于地方标准的部分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执行),将装修中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项目,向施工方进行追责,让其进行维修或者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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