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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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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熊* 宁夏-石嘴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24.12.26 06:13:01 409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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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畴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例如因为人身受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用于康复治疗的合理开支,以及由于工作或收入受到影响所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因此致残,那么需额外赔偿相应的辅助器具费用与残疾赔偿金;至于造成了受害者死亡的情况,则应承担赔偿其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的责任。值得强调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并不包含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畴之内。然而,若犯罪分子将被害人家属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进行不当处置造成其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要求其退还或赔偿。当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受理此类案件。

2024-12-26 11: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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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里的民事赔偿主要是说,简单来说就是因为罪犯干的那档子事儿造成的你我他财务上的损失。比如说,如果有人受伤了,那他在医院治疗期间花掉的医药费、找人看护所花的钱、打车去医院的车费、营养品费、还有医院食堂的饭钱等等这些合理支出,都是可以要求罪犯赔偿的。再比如说,如果这个人因为这事儿不能工作赚钱了,那他因此少赚的那些钱也得让罪犯来赔。要是这事儿导致人家残疾了,那还得赔人家的轮椅费和残疾赔偿金;要是把人给弄死了,那就更得赔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是有个小提醒,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失费是不包含在内的。不过,如果罪犯把受害者的财产占为己有或者处理掉了,导致受害者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这个损失也是可以要求罪犯追回或者赔偿的。当然,如果受害者想要提告附加的民事诉讼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

2024-12-26 09:5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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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里的民事赔偿,一般就是因为犯罪行为受到了的一些实质性的损失。比如说,如果你在打架过程中受伤了,那你可能会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等来治疗和康复。
另外,因为你不能工作导致收入下降也是要补偿的。还有一种情况,假如你受伤严重到残疾了,这个时候就得给你配套的器材费和残疾赔偿金。最糟糕的情况来了,假如你挂掉了,那么你的家人就要承受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是,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很难用金钱衡量,所以一般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里面是不含这个的。当然,那些罪犯把受害者的钱占为了己有然后让他们蒙受经济损失的,这种情况下还是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或者要求他们归还,这也算是其中一部分的民事赔偿。不过,如果受害人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这些赔偿的话,我们的法院可是不管这个的。

2024-12-26 08:2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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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主要有:因犯罪导致的财物损失,如治伤所花医疗费、护工费及交通住宿费,还有因误工减损的收入。若致残或致死,还需赔偿相应器械辅助费与抚恤金。不过,精神损害赔偿不在此类。
此外,若罪犯非法侵吞或变卖受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应予追回或退回。
同时,如果受害者想请求额外赔偿,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

2024-12-26 06:54:53 回复


1、刑事被告人。包括被列为刑事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书中涉及到,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情况,一般是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单位担任的监护人,则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6、保险公司依法应负民事责任,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仅只包含共同致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并不仅只包括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含了共同侵权人、监护人、继承人、其他承担民事责任人(单位和个人,下同),此外,根据上述解释第七十三条,还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保证人。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中并不仅仅包括侵权法律关系。而包含了诸如雇佣法律关系、代理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等等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垫付责任等等。比如,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一般情况下肇事机动车车主即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虽然车主和受害人之间没有侵权法律关系,但车主是肇事机动车的所有权人而承担管理职责和赔偿义务,并不因其不是共同致害人就不参与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公司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不是基于与受害第三者有合同关系或者与被保险人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便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直接支付第三者保险金,保险公司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赔偿的保险金,以避免被保险人在未赔偿第三者之前将保险金理赔后逃之夭夭。受害第三者享有向肇事机动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权利。受害第三者向保险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不作为被告的例外情况:

1: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2:对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并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4、《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5、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综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被告的范围,不仅仅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而且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以及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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