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追加流程:
1、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2、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是否有必要追加;
3、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将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
5、判定没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对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追加该怎么追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追加流程:
1、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2、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是否有必要追加;
3、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将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
5、判定没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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