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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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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赠与如何处理

赵* 江苏-连云港 同居咨询 2024.12.27 12:56:56 448人阅读

同居期间的赠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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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同居期间的赠与需谨慎,明确约定归属的归受赠方,未明确的视为共同赠与可合理分割。若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受赠方有权撤销赠与。例如,一方在另一方胁迫下签订赠与协议,这种情况下赠与行为无效。
提醒:

同居期间的赠与处理复杂,要注意赠与是否有明确约定。同时,要警惕赠与行为中的违法因素,如欺诈、胁迫等。不同案情情况各异,建议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12-27 18: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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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赠与处理依具体情况而定,有明确约定归一方则归其所有,未约定一般视为共同赠与可合理分割,存在违法情形受赠方有权撤销。
解决措施与建议: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未明确约定的,综合双方贡献等因素分割。若发现赠与行为违法,受赠方应及时采取行动请求撤销。在同居关系中,为避免赠与纠纷,双方最好在赠与时明确财产归属。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准确判断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12-27 17:1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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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论:
    同居期间的赠与处理需视具体情况,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则归其所有,未明确约定归属可视为共同赠与并合理分割,存在违法情形受赠方有权请求撤销。

2. 法律解析:

    在法律层面,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参照一般民事法律原则。明确约定为一方所有时,按约定归受赠方。未明确约定,视为共同赠与,解除同居时综合因素分割。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受赠方可撤销。

3. 总结:
    同居期间赠与处理复杂,需综合考虑。遇赠与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法律建议和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12-27 15:2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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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那会儿的赠与,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如下:
1. 若赠与财产明确写明是给一方的,且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一般归受赠方所有。
2. 若未明确说明赠与归属,通常视为赠与双方。当同居关系结束时,可根据双方的贡献、过错等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3. 若赠与行为存在欺骗、强迫等违法情形,受赠方可能要求撤销赠与。

总之,同居期间的赠与处理较为复杂,需要考虑诸多因素。若遇到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12-27 14:2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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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同居期间明确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赠与财产,因其有明确约定,所以一般应归受赠方所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应依约定处理。
2、当赠与财产未明确约定归属时,通常可视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与。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可依据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贡献、过错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若赠与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受赠方有权请求撤销赠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4-12-27 14:18:57 回复

解答如下, 【同居】同居生活时双方间的赠与该如何处理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是否有权收回其赠予的财产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看赠予人是否出于自愿。由于未婚同居有感情的基础,所以,我们不能排除当事人出于感情的流露,出于真心,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物品赠予给对方。我觉得这种赠予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赠予人接受的物品,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二是对方索要的物品。这种情况在婚外同居关系中更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的同居,有钱人向自己“情人”赠送东西是十分常见的。小的可以是化装品、装饰品,大的可以是汽车、别墅。一方面,我们一开始就强调了一点,这种同居一般是没有多少感情成分的,他们之间的这种赠予,完全是讨对方的欢心。甚至有的时候一方还向有钱的这一方索要物品。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有钱一方表面上是同意将物品赠予给对方,而内心深处他是不愿意的,而这种内心的不愿意一般又不会在同居期间表现出来,只有当同居关系破裂时,它才会突现出来,因而它也成了这种同居纠纷的焦点。我们可以称这种意思表示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由于赠予人一般又有合法的婚姻,他的财产又是他与他的配偶的共同财产。对夫妻的共同财产,特别是重大的共同财产的处分,是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所以,对这种比较贵重的物品的赠送,赠予方一般是没有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处分权的。结合以上两点,我认为对于这种赠予,当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有权撤消其赠予行为。虽然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我觉得这种处理办法是有价值的。它打破了那些想用青春换取享受的傍大款族的美梦,从而也让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有效的保护。《若干意见》第十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若一方在同居生活前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无法撤销,除非赠与的一方可以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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