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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打骨折具体怎么处罚

林* 辽宁-丹东 人身侵权咨询 2024.12.27 13:02:57 428人阅读

腿打骨折具体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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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把人腿打骨折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或用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且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

2. 司法实践中,是否轻伤及量刑不能简单确定,需综合伤害程度、手段、情节等因素。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可影响量刑。

3. 具体法律适用和量刑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认定裁决,不能瞎猜。

2024-12-27 19:3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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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骨折这种情况属于伤害别人身体的行为。要是故意伤害别人身体导致了轻伤,那就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或者管制。要是把人伤得很严重,成了重伤,那就得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里量刑。要是把人给弄死了,或者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把人伤成重伤还造成了严重残疾,那就要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到底算不算轻伤,以及具体该怎么量刑,得综合考虑伤害的程度、用的手段、事情的情节等好多因素。而且,如果有主动自首、有立功表现、积极赔偿等能让量刑变轻的情节,也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影响。一定要记住,具体的法律适用和量刑标准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得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去认定和裁决。

2024-12-27 18:4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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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被打骨折这一行为,毫无疑问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倘若致使他人身体轻伤,那便要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处。要是致人重伤,那刑期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要是致人死亡,或者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那量刑就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在司法实践里,到底是否构成轻伤以及具体的量刑,可不是简单就能确定的,得综合考虑伤害的程度、手段以及情节等诸多因素。并且,要是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能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那对量刑可是会产生很大影响的。必须得牢记,具体的法律适用和量刑标准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最终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和裁决。

2024-12-27 16:5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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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被打骨折这种情况,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 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若把人打成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若把人打死,或者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把人打成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算轻伤以及具体的量刑,不能简单一概而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具体因素包括:
1. 伤害的程度;
2. 使用的手段;
3. 具体的情节等。

此外,若存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可以减轻刑罚的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大家需要注意,具体的法律适用和量刑标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裁决。

2024-12-27 16:1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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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致使腿打骨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其量刑依据伤害结果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轻伤、重伤以及致死等情况对应的刑期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益的严格保护。
1. 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应加强法律宣传,让民众深知故意伤害的严重后果,从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2. 若发生这类事件,受害者要及时保留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等,便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伤害程度。
3. 施害者如果存在从轻减轻情节,应积极向司法机关表明,争取从轻量刑。同时,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进行公正的认定和裁决。

2024-12-27 14:37:42 回复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具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规定执行。你可以看一下你的骨折和骨裂的具体伤残等级。我已经把所用的专业知识整理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畅珐扳貉殖股帮瘫爆凯——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李、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B.1分级系列)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40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40mmHg)];20)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40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iml/L(8mg/dL)。注:PO2中的2是下角。太长了,推荐网址dogf/ldljd/ldljdbz/16539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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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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