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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胡* 重庆-九龙坡区 交通肇事咨询 2024.12.28 04:43:38 316人阅读

发生事故因逃逸人死亡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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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逃跑且致人死亡的,要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逃跑行为是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因逃跑致被害人死亡,对法益侵害严重,所以量刑较重。

2. 量刑时要根据案件具体状况综合考虑,如肇事缘由、逃跑情节、被害人有无过错等因素。

3.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会严格依法判决,以维护法律公正性,保障社会安全,让社会更和谐稳定。

2024-12-28 11:0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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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规定,要是交通肇事之后逃跑,还把人给弄没了,那就要坐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逃跑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是交通肇事罪加重的情节,因为逃跑让被害人死掉了,这对法益的伤害可大,所以量刑才会比较重。不过得注意,具体量刑得看案子的具体情况,像肇事的原因、逃跑的情节,还有被害人有没有过错之类的因素都得综合着考虑。在司法实践里,针对这样的案子,那都是严格按照法律来判决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保障社会的安全。

2024-12-28 10:1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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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若逃逸且致人死亡,那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逃逸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然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形,而因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这无疑是对法益的极为严重的侵害,所以量刑才会较重。
要清楚,具体的量刑并非仅仅依据这一规定就确定无疑,而是会结合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像肇事的缘由、逃逸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于这类案件,一定会严格依照法律来进行判决,坚决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2024-12-28 09:3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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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的规定,若交通肇事以后逃跑,且导致他人死亡,将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1. 逃逸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因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这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了特别严重的侵害,所以量刑较重。

2. 具体的判刑年限并非固定不变,需综合考虑具体案件情况,例如:
    (1)事故发生的原因;
    (2)逃逸时的相关情节;
    (3)被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

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对于这类案件,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保障社会的安全。

2024-12-28 08:2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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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被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合理的。交通肇事逃逸本身就是错上加错的行为,它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而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更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表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极大,所以应当重判。
解决措施和建议:

1. 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让驾驶者深知逃逸的严重后果,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2. 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严谨调查案件具体情况,确保肇事原因、逃逸情节、被害人过错等因素都被准确考量,做到量刑公正。
3. 建立更完善的交通肇事逃逸监管体系,利用科技手段,如监控系统等,提高逃逸者被抓获的概率。

2024-12-28 06:38:5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 笔者认为准确把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逃逸与死亡结果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因肇事行为已经死亡,或者,虽没有死亡,但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救助也得死亡,则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逃逸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必须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的规则;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应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因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因认识错误而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但被害人确因行为人逃逸,抢救失时而死亡的,不影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 刑法理论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意见不 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是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致受伤者死亡,即在主观上必须是间接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只限定在“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范围的观点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不应作简单的理解,应当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说,“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都可能存在。 笔者认为 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其实质内容是交通肇事逃逸和遗弃致人死亡二项内容的结合。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不履行抢救义务,遗弃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法律规定名为“逃逸致死”,实为“遗弃致死”。 从行为实质看,单纯的逃逸行为,显然不能作为故意行为看待。而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在事故面前,恐惧、胆怯、惊慌失措是很常见的,为逃避责任弃受害人不顾,径行逃跑,发生受害人死亡结果;不管行为人凭经验认为被害人不至于死,或者不管被害人是死是活都要逃跑;或者希望被害人死去,这样交通事故案件就不会被人发现;都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归则于行为人肇事行为和肇事后遗弃被害人,导致抢救义务缺失的原因。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中故意和过失的心态都存在。 《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并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限于间接故意或过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前,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显得非常关键。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的含义是指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然而,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不断变化的,在一定条件下故意行为可以转化为过失行为,过失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故意行为。随着主观心理态度的变化,行为的性质也会随着发生变化。因此,在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时,就要特别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及其变化情况。尤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肇事后对自己交通肇事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因而,笔者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理论上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1.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使受伤者死亡。这种情况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者只受轻伤,凭自身经验武断地认为不会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还有一种情况,即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这两种情况,都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因而成立过失的罪过,即过失致被害者死亡。
2.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在当时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会因伤而致死,但是为了立即逃离现场以逃脱罪责,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听之任之,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行为人既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同时也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罪责,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沟壑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抢救的机会而引起死亡。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被害人若不及时救助,必然会出现死亡的结果,却为逃脱罪责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必然的情形,行为人对救助责任的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二)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这就是所谓的二次肇事问题。这种情况,行为人在主观上会有以下几种罪过形式。
第一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又以同样的过失继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行逃逸,对先前违反的注意义务明知故犯而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受伤者死亡的罪过形式符合间接故意的要求。
第二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脱罪责在驾车夺路逃跑时,不顾他人安全而撞轧他人致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构成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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