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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最后发了能要求赔偿

陈* 云南-红河 工资福利咨询 2024.12.28 09:09:02 449人阅读

拖欠工资最后发了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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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用人单位把拖欠的工资给补发了,通常就不能再让其赔偿。不过要是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像是超过规定支付工资的时间很久,或者多次拖欠这种情况,并且还给劳动者带来了其他损失,像因为等着工资而产生的一些合理花费,还有精神上的损失之类的。那劳动者就可以按照具体的情形,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这就需要劳动者拿出足够的证据,去证明用人单位的恶意拖欠行为以及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总的来说,到底要不要要求赔偿,得看具体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地就说要赔偿或者不要赔偿。

2024-12-28 12: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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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后补发,通常不能再主张赔偿,但存在恶意拖欠情形且造成劳动者损失时,劳动者可要求赔偿。

1. 一般补发无赔偿: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后及时补发,未给劳动者带来其他实质性损失,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支持劳动者要求赔偿的诉求,这是基于公平合理原则,避免劳动者过度索赔。
2. 恶意拖欠可索赔:如用人单位长期超期支付工资、多次拖欠等恶意行为,且导致劳动者产生合理费用支出或精神损失等,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
3. 索赔需充分举证:劳动者要求赔偿时,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及自身损失情况,如工资拖欠时长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等。

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12-28 12:1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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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用人单位起初拖欠工资后补发,通常无法再要求赔偿。

2. 若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如超期久拖、多次拖欠,且给劳动者造成其他损失,像等工资产生的合理费用、精神损失等,劳动者可按实际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 劳动者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及自身损失,能否要求赔偿需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2024-12-28 11:3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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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是拖欠了工资,之后又补发了,通常就不能再去要求赔偿。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说明如下:
1. 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例如:
(1)超过规定支付工资的期限很久;
(2)多次都拖欠工资。
2. 该恶意拖欠行为给劳动者带来了其他的损失,例如:
(1)因为等着工资而产生的一些合理的费用支出;
(2)精神上的损失等。

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要求劳动者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的恶意拖欠行为以及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总的来说,到底能不能要求赔偿,得看具体的情况,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说一定能要求赔偿或者不能要求赔偿。

2024-12-28 10:2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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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后补发,通常就无需再求赔偿。然而,要是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像超过规定支付期限好久,还多次拖欠,并且给劳动者带来了其他损失,像等工资产生的合理花费、精神方面的损失等,那劳动者就能依据具体状况,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就要求劳动者得拿出足够的证据,去证明用人单位的恶意拖欠行为以及自身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说一定要要求赔偿,得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有的单位偶尔拖几天工资补发了,就不能要求赔偿,但有的单位长期恶意拖欠,那劳动者就有权利去争取赔偿。

2024-12-28 10:01:17 回复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出于以下几种原因,拖延诉讼时间:
一是,一方不愿离婚,想通过拖延时间,增进沟通,继续维系感情;二是,女方提出离婚时,子女未满两周岁,男方想争取孩子抚养权从而拖延诉讼时间;三是,诉讼时,一方当事人还未做好充足证据准备,通过拖延诉讼来为自己争取时间取证。
实践中,常见的拖延诉讼的情况有:
1、 拒签传票,在联系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天;
2、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被驳回之后上诉;
3、 庭审中向申请调查取证、证人出庭作证、或申请评估鉴定、重新鉴定等等。
4、 一审判决作出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拖延一审判决生效时间。
司法实践中,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有很多,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当然,不建议恶意拖延诉讼时间,回避或对抗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反而让自己在诉讼中失去主动权,不如静下心主动应诉。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最快的方式是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局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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