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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张* 山东-潍坊 夫妻债务咨询 2024.12.28 10:02:22 386人阅读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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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通常由夫妻一起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各自所有,需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2.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要依法律和实际情况判断。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以个人名义负债,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需求负债,债权人需举证用于共同生活等,否则一般不认定。
  
4. 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要综合考虑,按法律规定合理判定,不能随意下结论。

2024-12-28 14: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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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的债务一般都是由夫妻一起去偿还的。要是共同的财产不够还清债务,或者财产是各自归各自所有的,那就得由夫妻双方去商量着清偿;要是商量不出来,那就得让人民法院来判决。
像那些共同债务,一般有为了家庭一起生活所背负的债务,还有一起经营生意所背负的债务之类的。要确定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得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比如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自己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而背负的债务,那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去背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个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不然的话,通常是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总之,在处理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得把各种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按照法律规定去合理地判定和处理。

2024-12-28 14:4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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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那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得由夫妻一起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那就得双方先去协议清偿。要是协议没弄成,那就得让人民法院来判决。
像共同债务,一般有为家庭一起生活所背负的债务,还有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之类的。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得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
比如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背负的债务,那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要是一方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背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个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不然的话,一般就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在处理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一定要综合各种因素,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合理的判定和处理。

2024-12-28 14:3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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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的债务一般由夫妻共同偿还。若存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处理方式如下:
1. 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债务清偿的方式;
2. 若双方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一般包括:
1. 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 共同经营生意所背负的债务等。

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判断,具体情形如下:
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判定和处理。

2024-12-28 13:2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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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双方可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首先,共同债务包含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等。这是基于家庭整体利益产生的债务,所以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其次,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要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比如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负债属于共同债务,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债权人若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就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解决措施和建议:
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要明确债务用途,对于大额债务尽量达成共同意见并留存证据。离婚时,诚实提供债务相关信息,积极协商清偿方案,若协商不成则积极配合法院判决。

2024-12-28 11:40:4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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