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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前一方有外债夫妻共同承担

王** 湖南-益阳 夫妻债务咨询 2024.12.28 13:05:47 467人阅读

离婚前一方有外债夫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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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得知道,未离婚前那一方的外债,可不一定就得夫妻共同承担。要是这外债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一起经营上面,又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都同意的意思才产生的,那妥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得一起扛着。就像买家庭住房借的外债那样。可要是这外债是一方自己的个人债务,像一方因为赌博、吸毒这类非法活动弄出来的债,或者是一方没经过另一方同意就擅自借的钱,而且还没用到家庭共同生活里,那可就由负债的那一方自己承担,另一方不用跟着一起还。判断的时候,就得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这样才能确定这外债到底是什么性质,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2024-12-28 17: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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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前一方的外债不一定由夫妻共同承担,需根据债务性质判断责任归属。
1. 若外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共同承担。比如购买家庭住房的借款,是为了满足家庭居住需求,属于共同生活范畴,夫妻需共同偿还。
2. 若外债是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例如一方因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明显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应由负债方个人偿还。

在实际判断中,要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确定外债性质及责任承担方。建议夫妻在经济事务上保持沟通,避免不必要的债务纠纷;若遇债务争议,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

2024-12-28 16:3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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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离婚之前,一方的外债不一定就得夫妻一起承担。要是这外债是用在夫妻一起生活、一起做生意,或者是夫妻双方都同意借的,那这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俩人得一起还。就像买家庭住房借的外债就是这样。可要是这外债是一方自己的个人债务,像一方因为赌博、吸毒这些违法的活动弄出来的债,或者是一方没经过另一方同意就擅自借的钱,并且没用到家庭共同生活上,那这债就该负债的那一方自己承担,另一方不用跟着一起还。判断的时候,得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来确定这外债到底是什么性质,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2024-12-28 15:0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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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外债,另一方不一定需共同承担。若外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经双方同意所借,如为买房借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

2. 若外债是一方个人债务,如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产生,或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借贷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欠债方自行承担,另一方无需偿还。

3. 判断外债性质需依据实际情况和证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处理债务问题。

2024-12-28 14:2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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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外债并非一定由夫妻共同承担,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若外债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例如:
(1)一起买家庭住房;
(2)用于共同经营生意;
(3)夫妻双方都同意借这笔钱。
此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两人需一起承担。例如买家庭住房借的外债,就是夫妻共同的。
2、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
若外债是一方自己的个人债务,例如:
(1)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而产生的债务;
(2)一方没经过另一方同意就擅自去借的钱,且这笔钱也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此种情况下,应由负债的那一方自己承担,另一方不用一起还。

在判断到底是哪种情况时,需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确定这外债的性质以及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2024-12-28 13:21:05 回复

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1、从婚姻法关于个人财产的界定可以推断出,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所获得的赔偿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地说,夫妻一方对他人的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其配偶对外没有义务赔偿。
2、一方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无过错,令其分担对方的侵权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相抵触。
在民法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2)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综上,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因为故意或因为过失,总之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而另一方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过错,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故不应承担对方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的,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区分情况:
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设立的担保之债而言,如果其对外担保并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往往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担保之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对于夫妻一方无偿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担保人未从担保行为中获得利益以此帮助家庭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的,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区分情况:
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设立的担保之债而言,如果其对外担保并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往往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担保之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对于夫妻一方无偿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担保人未从担保行为中获得利益以此帮助家庭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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