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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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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杨** 浙江-温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4.12.29 05:05:52 405人阅读

代位求偿权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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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础,好比地基,没它就无法构建后续权利;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是关键步骤,如同开启权利之门的钥匙,没给就进不了门;范围以保险金额为限,不能超权,就像在规定的轨道内行驶,不能越界;保险事故由第三人行为导致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这是行驶的道路,要符合规定。
提醒:
在实际情况中,要仔细核对每个要件是否满足。比如被保险人需明确自身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保险人要确认是否已给付保险金等。不同案情可能在具体细节上有所差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以确保代位求偿权的合法有效行使。

2024-12-29 10: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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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成立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这四个要件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
解决措施与建议: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应严格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是否已给付保险金等。被保险人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相关情况,确保代位求偿权的顺利行使。同时,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等内容,避免在后续理赔中产生纠纷。只有各方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12-29 09:5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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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前提。
    就像房子的地基,没了它,整个代位求偿权就无法搭建。比如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是受害者,对肇事方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这是基础。

2. 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
    这好比给了代位求偿权一把开启大门的钥匙,没给钥匙就进不了门。例如,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费用。

3.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能超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请求权范围。
    不能多也不能少,得恰到好处,就像量身定制的衣服。

4. 保险事故得是由第三人行为导致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这就好比规定了活动的场地和规则,超出这个范围就不行。只有这四个要件都满足了,代位求偿权才能成立并顺利行使。

2024-12-29 09:4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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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索赔的权利。若不具备此权利,则不存在代位求偿的前提。
2.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付了保险金。若未进行赔付,则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3. 代位求偿的范围限于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且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可索赔的范围。
4. 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并且该行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只有当上述条件均得到满足时,代位求偿权才能够成立并得以行使。

2024-12-29 07:4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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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要件,意味着只有当被保险人自身确实因为保险所涵盖的事故而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时,代位求偿权才可能成立。比如,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被保险人是车辆的所有者,其因事故对造成碰撞的另一方有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的权利,这就是满足该要件的情况。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这一条件,强调了保险金的给付是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只有当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可以基于此去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例如,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财产因火灾受损,保险人赔付了保险金后,就可以去代位向导致火灾的责任人要求赔偿。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以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享有的请求权范围。这是为了防止保险人过度追偿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是 10 万元,那么其代位求偿的范围也不能超过 10 万元。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4.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且该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这确保了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基于合法的保险事故和保险责任。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是第三方驾驶员的过错导致被保险人的车辆受损,且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付范围,此时就满足该要件。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024-12-29 06:02:3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继承成立的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成立的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您好,针对您的表见代理的成立要求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笔者认为,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使得双方在这场市场交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这里,即使代理人已经越权行使其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并未越权而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我们处理过诸多类似的情况,已经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你的情况可以委托我们处理的,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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