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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主体是谁

李* 重庆-江津区 合同违约咨询 2024.12.29 14:56:50 367人阅读

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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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主体通常是主张损失存在的一方,即受损害方。一般情况下,原告要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举证,包括损失具体数额及损失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等。

2. 有时被告也可能承担部分举证责任。例如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有异议或提出相反证据时,需证明原告损失计算不合理或不存在。

3. 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由主张损失方承担,特定情形下被告也可能担责,不能一概而论。

2024-12-29 20: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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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主体通常是觉得损失存在的那一方,也就是受损害的那一方。一般来讲,原告得对自己因为违约而遭遇的损失负举证责任,像损失的具体数目,还有损失跟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之类的。
不过,在有些情形下,被告也有可能得承担一些举证责任。比如说当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认同,或者提出相反的证据时,被告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原告的损失计算不恰当或者根本就不存在。

总之,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主体得看具体的情况来定,通常是由主张损失的那一方来承担,但要是遇到特定的情况,被告也可能得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2024-12-29 20:0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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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主体,通常就是那主张损失存在的一方,也就是受损害的那一方。就好比你去买东西,你觉得商家违约给你造成了损失,那你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损失确实存在,得说清楚损失具体是多少,还有这损失跟商家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过,有时候情况也会变,要是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有意见,或者提出了相反的证据,那这时候被告就得提供证据,得证明原告的损失计算不合理或者压根就不存在。所以,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主体得看具体情况,一般是主张损失的那方承担,但要是有特殊情况,被告也可能得担点儿责。

2024-12-29 18:2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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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方面,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 谁主张损失存在,谁就是举证责任主体,即受损害的一方。一般情况下,原告需对自己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包括:
    (1)损失的具体数目;
    (2)损失和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2. 有时,被告也可能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例如,当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有不同意见或提出相反证据时,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计算不合理或损失根本不存在。

总之,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由主张损失的一方承担,但在特定情形下,被告也可能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2024-12-29 16:4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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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约损失举证责任方面,通常是受损害方即主张损失存在的一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诉讼原则,受损害方需要证明自己因违约遭受了损失,具体包括损失数额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等。
但在特定情形下,被告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有异议并提出反证,此时被告得拿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计算不合理或者损失根本不存在。
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原告,要保留好能证明损失数额及因果关系的各类证据,如合同、交易记录、往来信函等。对于被告,若想反驳原告的损失主张,也应积极收集证据,比如行业标准、市场情况等方面的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的损失计算存在问题。

2024-12-29 16:07:19 回复

1、举证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是:由主张责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举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举证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可以主张利益损失。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和信任利益损失,其中信任利益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3)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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