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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介绍】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提起的诉讼。这里的行为或者不一定完全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国家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可以对其提讼。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此外,《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对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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