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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中的特殊约定有效

何* 甘肃-陇南 合同效力咨询 2024.12.30 08:48:52 397人阅读

房屋合同中的特殊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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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常来讲,在房屋合同里的特殊约定,若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一般有效。若约定明确、具体,且签订时双方知晓并同意,履行时双方受其约束。

2. 若特殊约定存在歧义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其效力可能受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和解释,明确其是否有法律效力。

3. 房屋合同特殊约定是否有效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签订前应仔细审查,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2024-12-30 15: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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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房屋合同里的特殊约定,只要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那就是双方真实想法的体现,一般是有效的。要是特殊约定特别明确、具体,并且双方在签合同的时候都知道并且同意这个约定,那在合同履行的时候,双方都得受这个特殊约定的约束。
不过,如果特殊约定有歧义,模模糊糊不清楚,或者和法律法规抵触了,就可能让这个约定的效力受到影响。遇到这种情况,就得依据具体的情形去判断和解释,这样才能确定这个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到底咋样。

总而言之,房屋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到底有没有效,得综合好多因素来考虑。所以,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审查特殊约定的内容,如果有必要,最好去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2024-12-30 13:1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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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房屋合同里的特殊约定,只要没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那就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一般是有效的。就好比给房子定了个特别的规矩,只要这个规矩明确又具体,而且签合同的时候双方都清楚并同意了,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得受这个特殊约定的约束。可要是特殊约定存在歧义,模模糊糊的,或者跟法律法规抵触了,那这约定的效力可就可能受影响。像这种情况,就得依据具体情形去判断和解读,好确定这个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到底咋样。
总之,房屋合同里的特殊约定到底有没有效,得综合好多因素来考量,所以,签合同之前最好仔细瞅瞅特殊约定的内容,要是觉得不放心,找专业律师咨询咨询意见就挺好。

2024-12-30 11:2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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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房屋合同里的特殊约定,若满足以下条件,一般是有效的:
1. 不违反法律法规中必须要遵守的规定;
2. 是双方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

若特殊约定还具备以下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受其约束:
1. 特别明确、具体;
2. 双方在签合同的时候都知道并且同意该约定。

但是,若特殊约定存在以下情况,其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1. 有歧义,意思模模糊糊;
2. 和法律法规有冲突。

碰到这种情况,需依据具体情形去判断和解释,从而确定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

总而言之,房屋合同中的特殊约定是否有效,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所以,在签合同之前,大家最好仔细审查特殊约定的内容,如有必要,还可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2024-12-30 10:2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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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里的特殊约定,只要不触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为双方真实意思体现,往往是有效的。若特殊约定明确、具体,且签合同时双方都清楚并同意,那合同履行时双方就得受此约束。
当特殊约定有歧义、模糊,或者与法律法规冲突时,其效力可能受影响。这种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解释,确定其法律效力。
在签订房屋合同前,应仔细审查特殊约定内容。若自己无法准确判断,可咨询专业律师,这能避免因特殊约定效力问题产生合同纠纷,保障自身权益。

2024-12-30 09:42:25 回复

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能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约定劳动者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对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部分劳动者提供很优越的待遇,招聘时为劳动者提供当地户籍指标,给劳动者解决当地户口;为劳动者提供的公寓或商品房,为劳动者提供司机,配备专用车辆,或者给劳动者提供到国外工作的机会,在提供这些特殊待遇的同时,往往也要求劳动者为单位服务一定的期限,劳动者如提起离职的,一般需承担不菲的违约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能否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予以肯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否定性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的,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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