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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放弃对担保人的追责

陈* 天津-和平区 抵押担保咨询 2024.12.30 14:08:05 348人阅读

债权人可以放弃对担保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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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人有权选择不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在法律范畴内,债权人有决定是否追责担保人的权力。
    若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追责,是在行使自身权利,法律会尊重其决定。

2. 放弃追责一般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放弃范围及对象。
    债权人作出放弃表示后,担保人在放弃范围内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3. 放弃追责不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仍可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4. 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放弃对担保人的追责,但要按法律规定进行。

2024-12-30 18: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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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可以不追究担保人的责任的。在法律层面,债权人有这个权力去决定到底要不要去追究担保人的责任。要是债权人清清楚楚地表明自己不想再追究担保人的责任,这其实就是债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也会尊重他们的决定。不过要注意,这种放弃通常得用书面的形式来做,得明确地表示出放弃的范围和对象到底是啥。一旦债权人做出了放弃追究责任的表示,那在他放弃的那个范围里,担保人就不用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是,这可不会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去追讨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还是可以找债务人要回债务的。
总之,债权人有权利决定要不要放弃对担保人的追责,不过得按照法律规定来做。

2024-12-30 17:3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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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拥有放弃对担保人追责的权力。在法律范畴内,债权人具备决定是否追究担保人责任的资格。倘若债权人清晰地表明要放弃对担保人的追责,这其实是他们在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法律会给予尊重。不过得留意,这种放弃通常得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并且要明确表示出放弃的具体范围以及对象。一旦债权人作出了放弃追责的表示,在其放弃的那个范畴内,担保人就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这可不会影响到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依旧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
总之,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放弃对担保人的追责,不过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

2024-12-30 15:4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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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有权利放弃对担保人进行追责的。在法律范畴里,债权人拥有决定是否追究担保人责任的权力。

具体而言:
1. 若债权人明确表明放弃对担保人的追责,这是其在行使自身权利,法律会尊重该决定。
2. 这种放弃一般需采用书面形式,且要明确放弃的范围及对象。
3. 一旦债权人作出放弃追责的表示,在放弃范围内,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4. 但这并不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仍可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总而言之,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放弃对担保人的追责,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2024-12-30 15:4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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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放弃对担保人追责的权利。从法律角度看,这是债权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法律会尊重这种选择。
1. 放弃追责要以书面形式完成,并且明确范围和对象。这是因为书面形式更具确定性和可追溯性,能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
2. 一旦债权人放弃,在其放弃范围内担保人不再担责。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自主处分权利的认可,也保障了担保人相应的权益。
3. 债权人放弃对担保人追责,不影响对债务人的债权追讨。债务人是债务的主要承担者,债权人仍可要求其清偿债务。
解决措施和建议:
债权人若想放弃对担保人的追责,务必按照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避免因形式不规范导致后续麻烦。

2024-12-30 15:25:13 回复

1、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追偿债务的,如果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债权人放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如果担保人提供担保物担保,或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如果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人有抗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即债权人自动放弃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担保的设立目的就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债权人与担保人的担保合同关系中,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义务,债权人放弃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债权人放弃权利的一种表现。因此,本案只能由主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可以判决其分期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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