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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侯* 陕西-西安 合同纠纷咨询 2024.12.31 06:26:54 409人阅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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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例如因意外情况等客观因素,导致第三人无法参与到相关诉讼中。

2. 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就好像在众多正确内容中发现错误部分。

3. 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内容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错误内容侵害。

4.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必须向作出文书的法院起诉,此诉是事后补救措施,用于纠正错误裁判,维护第三人权益。

2024-12-31 12: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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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大概是这样:
其一,得是因为一些不能怪到自己身上的原因,导致自己没参加诉讼;
其二,要有证据能证明那些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的内容是有错误的;
其三,就是这个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会损害到自己的民事权益;
其四,要从自己知道或者本应该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那天起的六个月内,向作出那个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去提起诉讼。第三人必须得向作出那个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去起诉,而且,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救济办法,主要是为了纠正错误的裁判,从而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024-12-31 10:5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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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如下:
其一,因非本人原因而未参与诉讼;
其二,有证据能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其部分或全部内容存在错误;
其三,该错误的裁判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甲本应参与诉讼,但因某些不可抗因素未参与,而后发现判决中关于合同的部分内容有误,且该错误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同时,甲在知晓自己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要牢记,第三人必须向作出相关法律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是一种事后的救济途径,主要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024-12-31 09:1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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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 因不能归咎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例如,自己不知情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参与诉讼。
2. 有证据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就像一份文件,若部分内容有误,需要有证据指出。
3. 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比如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或其他合法权益被这些错误文书侵害。
4. 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第三人必须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法院起诉。且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途径,旨在纠正错误裁判,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2024-12-31 08: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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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有几个方面。首先,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导致未参加诉讼,这确保了第三人是在非自身过错的情况下被排除在诉讼之外。其次,要有证据表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存在错误,这是提起诉讼的事实依据。再者,错误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明确了权益受损这一必要条件。最后,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作出了规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可能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法院应尽可能通知相关第三人参与。第三人若发现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避免错过时效。

2024-12-31 06:50:2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是否必须已届清偿期?各国立法例及学说,见解不一。最高认为,人民在审查撤销权是否成立时,可以适当放宽该构成要件,不必要求债务履行期必须届满。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处分行为可分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这里仅指法律上的处分,因为能成为撤销权标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且还仅限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否可撤销,目前有争议。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成立或者生效,或者就是属于法律上的当然无效的行为,债权人对于这些行为都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害及债权,可能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如果债务人资力雄厚,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二、主观要件
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在债务人实施无偿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没有支付对价,因此可以推定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是为了减少其责任财产,主观上具有损害债权的意图(这种推定在法律上称为恶意推定”)。除非债务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这一行为并未危害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推翻这种推定。在有偿行为场合中,如何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一般存在观念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主张。观念主义认为,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履行无资力从而有害于债权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为,不必有诈害的意思;而意思主义认为,不仅要有一定的认识,而且主观上要有诈害他人的意思,也就是说要有诈害债权人的意图。
我国《合同法》基本上采取观念主义,其中对于债务人的恶意,只要举证债务人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就足以表明其主观有恶意。而对于受让人的恶意,则一般仅要求举证其知道明显的低价”即可,而不宜要求其知道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更不应要求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今天我们来说说?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人是可以请求予以撤销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或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或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当债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则管理人有权在一年内提起撤销。本规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如果管理人不向请求撤销的,则丧失胜诉的权利。也就是说此1年的时间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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