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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定损标准是什么

潘* 湖北-襄阳 欠款追讨咨询 2024.12.31 11:01:29 465人阅读

代位追偿定损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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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代位追偿定损标准主要围绕车辆实际损失展开,涵盖维修费用与零部件更换成本等。专业定损机构或保险公司评估为准,考量车辆受损前价值、受损部位及程度、维修难易程度等。如轻微刮蹭漆面损伤定损低,重大事故车身变形等定损高。遵循公平、合理、客观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损失合理补偿,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
提醒:
定损时要确保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受损信息,避免因虚报或隐瞒导致定损不准确。不同保险公司的定损标准和流程可能略有差异,若有异议可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

2024-12-31 15: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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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定损标准主要依据车辆实际损失,以专业机构或保险公司评估为准,需考虑多因素且遵循原则。
代位追偿定损标准关键在于车辆实际损失情况,如维修费用和零部件更换成本等。专业定损机构或保险公司的评估最为权威,定损时会综合考量车辆受损前价值、受损部位及程度、维修难易程度等。像轻微刮蹭漆面损伤,定损金额低;重大事故致车身变形、发动机受损,定损金额高。这样的标准能确保公平合理,既让被保险人损失得到合理补偿,又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各方权益。
解决措施与建议:被保险人应配合定损机构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信息;保险公司应提高定损人员专业水平,确保定损准确公正。

2024-12-31 13:3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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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位追偿定损标准依据车辆实际损失情况确定,以专业机构或保险公司评估为准。车辆实际损失包括维修费用、零部件更换成本等。
  
2. 定损需考虑多因素,如车辆受损前价值、受损部位及程度、维修难易程度等。轻微刮蹭定损金额低,重大事故定损金额高。
  
3. 应遵循公平合理客观原则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规。在保险法律中,代位追偿有明确规定,定损是重要环节。

2024-12-31 12:3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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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的定损标准主要看车辆实际损失,具体如下:
1. 定损范围:车辆维修费用、零部件更换成本等都包含在定损范围内。
2. 定损依据:以专业定损机构或保险公司评估为准。
3. 定损考虑因素:定损时会综合考虑车辆受损前价值、受损部位及程度、维修难易程度等因素。例如,轻微刮蹭仅弄花点漆,定损金额相对较低;若是重大事故导致车身变形、发动机损坏等,定损金额则较高。
4. 定损原则:定损标准应公平合理、客观,要让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同时还需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

2024-12-31 11:5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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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追偿定损主要看车辆实际损失情况,像维修费用、零部件更换成本等都在考量范围内,要以专业定损机构或保险公司评估为准。
2、定损时会考虑车辆受损前价值、受损部位及程度、维修难易程度等因素,比如轻微刮蹭漆面损伤定损金额低,重大事故车身变形等定损金额高。
3、定损标准需遵循公平、合理、客观原则,既能让被保险人损失得到合理补偿,又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前提条件。

2024-12-31 11:12:46 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接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家庆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不是适格主体
原告不是车辆所有人,不符合《侵权行为法》中的受害人的规定,与本案没有直接的任何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被告北京平安不是适格主体
本案的法律关系因肇事双方达成调解(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调解栏),且被告王荣维已经进行了路产损害赔偿,部分履行了该调解的内容,该调解合法有效。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由侵权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效力仅局限于合同双方,与被告北京平安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对被告北京平安的诉讼请求。
在被告王荣维进行赔付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北京平安保险公司理赔。
三、原告提供的车损相关证据应当不予认定
原告提交的车损鉴定报告是单方委托行为,且委托方不是原被告双方,委托方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该鉴定结论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该鉴定结论书的鉴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仅有一名价格鉴证师在鉴定书上签名,且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资质证明和执业许可证明,该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该份证据没有提交车损时案发照片,不能证明鉴定结论书中的维修清单的项目就是本次肇事所为,且鉴定车损价格远远高于北京平安的查勘定损的车损价格,为此,本证据的真实性也存在疑点。
四、其他抗辩观点
评估费发票记载金额为2000元,原告索赔3000元,与事实不符。且该评估费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抗辩观点同本代理意见三外,贬值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拖车发生两次,第一次是从事故发生地拖到当地停车场的费用1700元,第二次是从停车场到大连发生的费用,本律师认为第一次是施救费,是直接损失。第二次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食宿费过高,本律师认为目前交通运输工具还是以火车和客车为主,原告均是开车往返,原告的行为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本律师认为从大连到盘山,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处理本次事故所需的次数(3次含本次诉讼差旅),以1000元内的花费较为合理和必要。
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综上,本律师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建议由车辆所有权人另案起诉。


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律 师
2011年6月28日

你好,没有懂您的意思,没有车损险走什么代位追偿?可以直接要求责任人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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