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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下转让股份有效

陈** 广西-南宁 股权咨询 2025.01.01 07:06:28 391人阅读

股东私下转让股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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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下转让股份这事,在特定条件下那可是有效的。就拿《公司法》来说,股东之间互相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那转让行为从双方达成合意那一刻起就生效。不过,要是想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那可得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行。要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没走这些程序,那这转让行为可能会给公司和其他股东带来不好的影响,其他股东就有权请求认定这转让行为无效。但要是受让人是善意的,并且是以合理价格拿到的股权,而且公司也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即便没履行法定程序,这转让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所以,股东私下转让股份的效力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25-01-01 12: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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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下转让股份的效力要依具体情形而定。

1. 股东之间转让:股东间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自转让双方达成合意时生效,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转让情形,一般不会产生法律纠纷。
2.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未履行此程序,可能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利,其他股东可请求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3. 特殊有效情形:若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取得股权,且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即便未履行法定程序,转让行为也可能被认定有效。

建议股东在转让股份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转让行为效力存疑,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25-01-01 11:1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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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底下转让股份,在某些特定条件下那可是有效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能够互相转让自己全部或者部分的股权,这种转让行为,从转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就开始生效。不过,如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就得经过其他股东超过半数的同意才行。要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还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要是没履行上面这些程序,那这个转让行为可能会给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带来不好的影响,其他股东就有权要求认定这个转让行为无效。但要是受让的人是善意的,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的股权,而且公司也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即便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这个转让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总而言之,股东私下转让股份的效力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2025-01-01 09:2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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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公司法》,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自双方达成一致时生效。

2. 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 若未走程序,可能对公司及股东有不良影响,其他股东可请求认定转让无效。

4. 若受让人善意、价格合理且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即便未履行法定程序,转让可能有效。

5. 股东私下转让股份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2025-01-01 08:3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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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偷偷地转让股份,在特定条件下是有效的。具体情况如下:
1. 股东之间转让:《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能够互相转让自己全部的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这种转让行为从转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生效。
2. 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
    (1)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若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若未按上述程序进行转让,可能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产生不利影响,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不过,若受让方是善意的,且以合理价格取得股权,同时公司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即便未履行法定程序,该转让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总而言之,股东私下转让股份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2025-01-01 07:56:08 回复


1、股权转让和公司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股东按照合同法规定自愿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公司法对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设立的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那么就意味着两个股东设立的公司,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允许转让股份。即使双方不愿意继续合作,也不能转让其股份。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质相违背,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34条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此,当两个股东完成股权转让后,可由受让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同时,也可将受让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从而继续保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及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或新设登记手续。未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则对外不发生股东变更的效力。
不管是隐名股东还是挂名股东,只要认缴了股份之后都可以享有股东的相关的权利,若是股东并不想继续拥有公司的股份,此时是可以按照法定的流程,或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流程,来转让股份的,在转让之后,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税额的。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点。 1、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 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3、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4、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导致的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最高《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合同。  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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