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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怎么确定赔偿

刘* 甘肃-定西 合同违约咨询 2025.01.02 04:43:43 442人阅读

合同违约金怎么确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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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约定优先:
    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应按约定执行。

2. 法定标准:
    若未约定违约金或约定不明,可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一般不超实际损失30%,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3. 弥补损失原则:
    违约金应能弥补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违约直接产生的损失)和间接损失(如生产停摆损失、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等)。

总之,确定违约金要综合考虑约定、实际损失等,以公平合理为原则。

2025-01-02 09: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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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确定一般有这些原则。
首先,约定优先,要是合同里清楚写明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那就按照约定来。其次是法定标准,如果没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得不清楚,就可以根据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通常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 30%,要是觉得过高或者过低,还能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去调整。然后就是弥补损失原则,违约金得能补上守约方因为违约行为所遭受到的损失,像生产停滞的损失,还有合同履行之后能得到的利益之类的。
总之,确定合同违约金得把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等因素都综合考虑进去,得以公平合理为原则。

2025-01-02 09:0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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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确定,主要依据这几个原则。首先是约定优先原则,也就是说,要是合同里已经清楚地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那就按照约定来。就好比咱俩订了个合同,明确写了要是违约要赔多少钱,那到时候就按这个来。其次是法定标准,要是没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得不清楚,那就可以根据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不过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 30%,要是觉得高了或者低了,还能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调整。最后是弥补损失原则,违约金得能把守约方因为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给补上,像生产停滞的损失,合同履行后能得到的利益之类的都得算进去。
总之,确定合同违约金得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等因素,得以公平合理为准则。

2025-01-02 07:1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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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1. 约定优先。即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违约金的方式,那么按照约定执行。
2. 法定标准。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根据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一般而言,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若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3. 弥补损失原则。违约金应能够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这些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例如因违约导致机器损坏无法生产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例如合同履行完毕后原本可获得的利益等)。

总之,确定合同违约金时,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损失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2025-01-02 06:1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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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确定有着相应原则。首先,若双方在合同里对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确定违约金,这体现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其次,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过高或者过低都能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这是法定标准。最后,违约金要能够弥补守约方因为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像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都要涵盖,例如生产停滞损失、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这遵循弥补损失原则。
在确定合同违约金时,建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合理地约定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发生违约情况时,守约方要积极收集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以便准确确定违约金数额,违约方若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也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请求调整。

2025-01-02 05:16:09 回复

但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属于格式格式,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相对比较明确,一旦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另外,在《商品房买卖解释》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 1、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治理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违约赔偿数额。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违约金约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劳、上海等地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条件,导致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约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却没有为违约金的约定限制条件,用表面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就约定违约金确立一个前提条件,即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性质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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