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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债权可以抵销

邓* 山东-泰安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1.02 08:09:42 369人阅读

被执行人的债权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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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执行人的债权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相互抵销,条件包括双方均负有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2. 主动方债权需已到清偿期限,且按债的性质可进行抵销。例如甲欠乙10万,乙对甲有8万到期非专属债权,乙可主张抵销,只需付甲2万。

3. 若主动债权未到期或按债性质不能抵销等情况,则不能抵销,需依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

2025-01-02 12: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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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债权,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时候,是可以相互抵销的。通常来讲,得双方都有债务,并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都得一样。同时,主动的债权得到了清偿的期限,而且按照债的性质是可以抵销的。就好比说,甲欠乙 10 万元,乙对甲也有 8 万元到了期的债权,并且这个债权不是专门属于乙自己的那种,那乙就可以主张抵销,这样乙只需要给甲支付 2 万元就好。但是要是主动债权还没到期限,或者按照债的性质不能抵销之类的情况,就不能进行抵销。
总之,到底能不能抵销,得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才行。

2025-01-02 11:2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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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债权在特定条件下具备抵销的可能性。通常来讲,得满足双方互负债务这一条件,并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以及品质得相同。与此同时,主动债权得已经到了清偿期,并且依据债的性质是可以进行抵销的。就好比,甲欠乙 10 万元,而乙对甲也拥有 8 万元的到期债权,并且这债权并非仅仅属于乙自身的那种债权,那乙就能够主张进行抵销,这样乙只需给甲支付 2 万元就可以。然而,要是主动债权还没到清偿期,或者依据债的性质不能进行抵销等情形出现,那就不能进行抵销。
总之,抵销到底行不行得通,得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

2025-01-02 11:2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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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债权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抵销的,具体条件如下:
1. 双方互有债务;
2. 债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 主动债权已到清偿期限;
4. 按照债的性质可以进行抵销。

例如,甲欠乙10万元,而乙对甲也有8万元的到期债权,并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乙自身的债权。这种情况下,乙可以主张将这两个债权抵销,只需给甲支付2万元即可。

但若存在主动债权未到清偿期,或者按照债的性质不能进行抵销等情况,则不能进行抵销。

总之,能否抵销需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2025-01-02 09:3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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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债权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能够抵销。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是必要的,主动债权届清偿期以及依债的性质可抵销也很关键。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它确保债权债务关系在公平、合法的框架内进行调整。一方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无端获利。另一方面,对债务的抵销作出限制,防止滥用抵销权损害他人利益。
为了正确处理债权抵销问题,相关方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准确判断债务是否符合抵销的各项条件,仔细核对债务的种类、品质、期限等要素。二是对于有争议的债权抵销,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解决争议。

2025-01-02 08:40:0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通常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要求按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等一一对应的项目进行抵销。这要求集团内各公司之间往来账项非常清晰,账务处理相同,且定时对账。 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期初数的衔接 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期初数的衔接,特别是未分配利润项目的衔接较难处理。个别会计报表未分配利润期初数,通常就是上期的期末数。就算有调整,也可列出调整数,在报表附注中注释。但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填列期初数时,未分配利润期初数通常不等于上期期末数。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通常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要求按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等一一对应的项目进行抵销。这要求集团内各公司之间往来账项非常清晰,账务处理相同,且定时对账。 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期初数的衔接 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期初数的衔接,特别是未分配利润项目的衔接较难处理。个别会计报表未分配利润期初数,通常就是上期的期末数。就算有调整,也可列出调整数,在报表附注中注释。但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填列期初数时,未分配利润期初数通常不等于上期期末数。


一、合同法中债务抵销的方式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消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消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消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或主债权。抵消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两种。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消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消效力的权利,称为抵消权,属于形成权。合意抵消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消。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叫做抵消合同,其成立应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抵消合同的效力是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本节仅介绍法定抵消。抵消(指法定抵消,下同)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消则能克服这一弊端。
二、合同法中债务抵消的要件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消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
(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合同法》第100条)。
(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因债权人通常仅在清偿期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若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消的话,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显属不合理。所以,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才允许抵消(《合同法》第99条第1款)。不过,自动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只要债权人给债务人以宽限期,宽限期满即可抵消。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消。应该指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消(我国《破产法(试行)》第31条)。
(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所谓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消,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99条第1款但书)。例如,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再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侵权赔偿损失;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充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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