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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陈** 黑龙江-鹤岗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1.02 12:17:38 313人阅读

债权人撤销权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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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若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白白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2.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3. 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25-01-02 15: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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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大概是这样的:《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要是债务人通过放弃自己的债权,像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是无偿转让财产等这种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又或者是恶意地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导致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了,那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去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另外,要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去受让他人财产,还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些情况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了,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形,那债权人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且,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都由债务人来负担。

2025-01-02 14:4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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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民法典》里的第五百三十八条指出,倘若债务人通过放弃自身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是无偿转让财产等手段,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亦或是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另外,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这种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同时债务人的相对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该情形时,债权人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来承担。

2025-01-02 14:3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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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若债务人通过放弃自己的债权、放弃债权的担保,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方式,或者恶意延长自己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进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2.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这些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同时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形,债权人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此外,还需注意:
1.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25-01-02 14:2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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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的重要法律制度。
从这些规定来看,一方面,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债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这是对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约束。另一方面,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转让或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在相对人知情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撤销,这防止债务人与他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为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处置行为。若发现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况,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且要明确撤销权行使范围限于自身债权,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也可作为保障自身权益的考量因素。

2025-01-02 12:44:1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有哪些 1.客观要件 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也包括其他减少财产或者增加负担的事实行为,如债务免除。依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撤销权诉讼: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没有撤销权行为的可能,当然无法行使其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主要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如、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抛弃;以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在自己财产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权,免除他人债务等;二为债务人消极地增加债务,如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保证,为一个债权人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 债务人的行为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因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为有害于债权。但在清偿到期债务及获取正常对价的买卖互易等情况,因其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不能认定该行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于行为时虽有危害债权的故意,事实上并未对债权造成危害的,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是否陷于资力不足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难,致使自己的债权受损,应由主张撤销权的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2.主观要件 指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予以撤销,因为对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丧失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法律因而侧重于保护受损的债权人的利益。但债务人所为行为为有偿时,只有行为时明知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而且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此情形的,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对于债务人的有偿行为,除需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需具备债务及受益恶意的主观要件。其中,债务人行为时的恶意为撤销权成立要件,而受益人受益时的恶意为撤销权行使要件。如仅有债务人行为时的恶意,而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时,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的恶意,即债务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清偿的资力不足的状态,且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标准,行为后产生恶意的,不成立债权人撤销权。行为时不知是否出于过失,在所不问。债务人由他人代理实施行为的,应就其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予以认定。债务人虽有主观恶意,但并未发生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结果时,不成立撤销权。债务人只要知道该行为有害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可构成恶意,而无须针对某一具体债权人存在恶意。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财产除对于特定债权人设有担保物权外,应为一切债务的总担保,债务人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为处分财产或权利,即可推定其具有恶意。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撤销权包括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等法律行为危害其债权时,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目的在于对债务人的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提供担保。
债权人撤销权包括什么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由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于债务人有积极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准许债权人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的资力;于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其权利时,准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资力。前者重在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后者重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我国合同法虽然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研究,其中撤销权的性质、效力及撤销之诉的被告为撤销权制度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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