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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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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未还清的房贷属于共同财产

牛* 江西-抚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02 11:22:09 311人阅读

婚前未还清的房贷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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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没还清的房贷通常不算共同财产。因为这房贷是婚前一方以自己名义借的钱,主要用来买婚前的房子,所以得认定为个人债务。不过,婚后一起还的那部分钱以及它增值的部分,除非有另外的约定,不然就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说,要是婚前房贷有 100 万,婚后一起还了 30 万还有相应的增值,那这 30 万和增值部分就可以看成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没还清的房贷还是由原来借钱的那个人来承担,而对于共同还的那部分和增值的部分,另一方是有权利去主张自己应得的份额的。不过到底怎么算,得结合实际的合同、还款的细节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2025-01-02 16: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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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未还清的房贷通常不属于共同财产,其本质是婚前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购置婚前房产,故认定为个人债务。不过婚后共同偿还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在无其他约定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明确债务性质。婚前房贷是个人债务,离婚时未还清部分仍由原借款人承担,这保障了债务责任的明确性。
2. 界定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偿还房贷部分及相应增值为共同财产,如例子中婚后共同还的30万及增值部分。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对应份额。
3. 综合判定细节。实际判定时,要结合购房合同、还款记录等细节及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判定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2025-01-02 15:5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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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前没还清的房贷通常不算共同财产,因是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背负用于买婚前房产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2. 婚后共同偿还部分及增值部分,除另有约定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前房贷100万,婚后还30万及有增值,此部分为共同财产。

3. 离婚时,未还清房贷由原借款人承担,共同偿还及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主张份额。

4. 具体情况需结合合同、还款细节及法律规定综合判定,不能一概而论。

2025-01-02 15:4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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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没还清的房贷通常不属于共同财产。原因在于,这房贷是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背负的,主要用于购买婚前的房产,所以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不过,关于婚后还款及增值部分有相关规定:
1. 婚后一起还的那部分以及它的增值部分,除非有另外的约定,否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若婚前的房贷是100万,婚后一起还了30万还有相应的增值,那这30万和增值部分就可以看成是夫妻共同财产。
2. 在离婚时,还没还清的房贷仍由原来借钱的那个人来承担。而对于共同还的那部分和增值的部分,另一方有权利主张自己应得的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情况得结合实际的合同、还款的细节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2025-01-02 14:1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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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未还清的房贷通常可不被视为共同财产。因为这房贷是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背负的,主要用于购置婚前房产,所以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过,婚后共同偿还的那部分以及其增值部分,除非另有约定,那就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说,假设婚前房贷有 100 万,婚后一起还了 30 万以及产生了相应的增值,这 30 万及其增值部分就可以看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没还清的房贷依然由原来的借款人去承担,而对于共同偿还的部分和增值,另一方是有权利去主张相应份额的。不过,具体的情况得结合实际的合同、还款等细节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综合判定。

2025-01-02 12:59:31 回复

你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个问题没有具体的答案,要分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你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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