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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被砍断算重伤

曾* 北京-怀柔区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5.01.03 07:03:52 439人阅读

手指被砍断算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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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手指被砍断通常可能构成重伤,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手功能丧失达一手功能36%以上属重伤。
  
2. 仅一只手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般可认定为重伤,但需结合实际,如手指位置、对功能影响等,由法医鉴定确定。

3. 遭遇此类情况要报警、就医,保留证据,为司法鉴定和维权做准备,保护自身权益。

2025-01-03 12: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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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被砍断这种情况,通常是有可能被认定为重伤的。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看,要是手的功能损失累计达到了一手功能的 36%以上,那就属于重伤。要是只有一只手指缺失了,或者它的功能完全丧失掉了,一般也能认定是重伤。不过,到底是不是真的构成重伤,得结合受伤手指的具体状况,像手指所在的位置,对整个手功能产生的影响之类的因素,得由专业的法医去鉴定才能确定。要是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一定要赶紧报警,然后去就医,把相关的证据都保留好,这样后面才能进行司法鉴定,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5-01-03 11: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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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被砍断大概率会构成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讲,手功能丧失累计达到一手功能的 36%及以上,那就是重伤。要是仅仅一只手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通常能认定为重伤。不过,到底是不是构成重伤,得结合受伤手指的具体状况,像手指所处的位置,对整个手功能产生的影响之类的因素,得由专业的法医去鉴定才能确定。要是遇到这种情况,可一定得赶紧报警然后去就医,把相关证据都保留好,这样后面才能进行司法鉴定以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1-03 10:1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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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要是被砍断了,很有可能就构成了重伤。咱们国家有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按照这个标准:
1、要是手的功能丧失加起来能达到一只手功能的36%以上,那就算是重伤;
2、要是仅仅只有一只手指缺失了,或者这只手指的功能完全丧失了,通常是可以认定为重伤的。

不过,到底是不是真的构成重伤,那还得结合受伤手指的具体情况来看,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手指在手上的位置;
2、对整个手功能的影响等。

最终得由专业的法医去鉴定才能确定。

要是真遇到了这种手指被砍断的情况,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赶紧报警;
2、去医院看病;
3、把相关的证据保留好。

这样以后才能进行司法鉴定,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5-01-03 09:1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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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被砍断大概率会构成重伤。从法律角度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规定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以上属于重伤,单只手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般也认定为重伤,不过最终判定要依据受伤手指具体状况,像手指位置、对手整体功能影响等,由专业法医鉴定。
首先,受伤者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前往医院就医。其次,就医过程中要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司法鉴定至关重要,只有做好这些准备工作,才能在维权时有足够的依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3 09:02: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做医疗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判断伤情。是否属于重伤要看手掌功能的影响程度,如果影响手掌的功能太大就构成重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发布)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做医疗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判断伤情。是否属于重伤要看手掌功能的影响程度,如果影响手掌的功能太大就构成重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发布)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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