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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工伤待遇的承诺有效

何** 浙江-温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1.03 12:05:43 332人阅读

放弃工伤待遇的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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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放弃工伤待遇的承诺有着不同的效力情形。当这一承诺是劳动者在对自身权利全然知晓,且是出自其真实内心意愿而作出的,并且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时,它或许是有效的。但要知道,工伤待遇本就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一般会侧重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是承诺是在用人单位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方式让劳动者作出的,亦或是承诺的内容明显有失公平,那么这样的承诺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所以,不能草率地一概而论地说放弃工伤待遇的承诺就是有效的或者无效的,必须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地分析和判断。

2025-01-03 15:5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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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工伤待遇的承诺效力需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1. 可能有效的情况。当劳动者完全明晰自身权利,且作出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该承诺可能有效。比如劳动者清楚知晓工伤待遇内容,自愿放弃部分待遇以换取其他合理补偿等。
2. 可能无效的情况。若承诺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下作出,或者承诺内容显失公平,就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用人单位以辞退相威胁迫使劳动者放弃工伤待遇,这明显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

建议劳动者在作出放弃工伤待遇承诺前,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和可能后果,谨慎决定。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劳动者放弃承诺。

2025-01-03 14:4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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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放弃工伤待遇的承诺有时是有效的,有时却并非如此。要是这个承诺是劳动者完全清楚自己的权利,并且是真心实意作出的,并且也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它就有可能是有效的。但要知道,工伤待遇可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一般会优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要是承诺是用人单位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方式让劳动者作出的,或者承诺的内容明显不公平,那这个承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放弃工伤待遇的承诺就一定有效或者无效,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2025-01-03 14:3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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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放弃工伤待遇的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可能有效或无效。
    若承诺是劳动者清楚自身权利、出于真实意思表达作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可能有效。

2. 工伤待遇是劳动者法定权利,法律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
    若承诺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让劳动者作出,或内容明显不公平,则可能无效。

3. 不能一概而论认定放弃工伤待遇承诺的效力,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25-01-03 13:3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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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放弃工伤待遇的承诺,在某些条件下可能有效,在另一些条件下则可能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1. 若承诺是劳动者在完全清楚自身权利,且真心实意作出,同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则该承诺有可能有效;
2. 若承诺是用人单位通过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劳动者作出的,或者承诺内容明显不公平,那么该承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待遇是劳动者法定的权利,法律一般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定放弃工伤待遇的承诺肯定有效或肯定无效,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2025-01-03 12:37:09 回复

这种协议是无效协议。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你的法定权益,单位通过威胁等方式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法中也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也并非你的真实意愿。你最好注意一下签协议的时间,就是一定要据实签协议日期,不要让这个日期提前一年以上,这也是日后仲裁和起诉的证据之一。

你好,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
1·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2·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
3·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于12月生育女儿王某某。后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自愿离婚;王某某由王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王某放弃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等。6月,王某某李某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具有约束力,王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作为直接抚养方承担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故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在具备法定条件后,可另行主张。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在父母离婚后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是否符合给付条件?笔者认为,王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增加抚养费的合理事由,因此李某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合法、有效,且属蕴含道德义务的约定,均应恪守履行。该约定,一方面对子女而言,是父母双方如何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处分,并非免除对子女抚养义务,故未损害子女利益,具体到本案,李某显然也不属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另一方面,对王某与李某而言,即使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仍共同享有对女儿的监护权,双方有权对抚养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二,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具有正当理由。关于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中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由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应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基本前提,符合增加条件方可获得支持。不能举证证明符合增加条件的,就不能因此获得支持。

三,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定抚养费用的负担导致不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合理事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设定监护制度的本意,在于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监护人协助或直接由监护人实施。在此类无行为能力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案件的背后,往往蕴含直接抚养方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协议后,转而以子女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也并不鲜见。若轻易改变离婚双方的协议,既不符合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也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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