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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务转让法律支持吗

夏** 广东-中山 民间借贷咨询 2025.01.04 08:32:28 458人阅读

民间借贷债务转让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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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间借贷中的债务转让在法律范畴内是被认可的。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对债权人无效力。
  
2. 若债权人同意,新债务人要承担原债务,原债务人可脱身。债务转让要按法律程序和要求办,如签订书面协议。
  
3. 新债务人拥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可对抗债权人请求。各方应明确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4. 若转让过程遇问题,应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4 16: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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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债务转让在法律层面是被认可的。按照相关法律来讲,债务转让必须得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行,要是没经过同意,那这转让对债权人就没啥效力。要是债权人同意了债务转让,新的债务人就得扛起原来债务人的债务,而原来的债务人就跟这债务关系没啥关系。不过,大家得注意,债务转让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像得签订书面协议之类的。而且,新债务人拥有原来债务人的抗辩权,能用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在进行民间借贷的债务转让时,各个方面都得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弄清楚,这样就能避免以后出现纠纷。要是在债务转让过程中遇到问题了,最好赶紧去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1-04 14:1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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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债务转让在法律范畴内是被认可的。就好比你把自己的一笔债务转让给别人,这可不是随便就能行的。必须得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行,要是没得到同意,那这转让对债权人就没啥效力。可一旦债权人点头同意了,新的债务人就得扛起原债务人的那笔债务,原债务人也就跟这债务关系没啥关系。不过,这里面有个关键,那就是债务转让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像得签订个书面协议之类的。而且,新债务人还能享有原债务人的那些抗辩权,能拿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在进行民间借贷的债务转让时,各方一定要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都弄清楚,这样才能避免之后出现纠纷。要是在这过程中出了啥问题,那赶紧去咨询专业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1-04 13:0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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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内,民间借贷的债务转让是被认可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务转让需遵循以下要点:
1. 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若未经债权人同意,该转让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
2. 若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新债务人需承担原来债务人的债务,原来的债务人则从债务关系中脱离。
3. 债务转让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例如签订书面协议等。
4. 新债务人拥有原来债务人的抗辩权,当债权人提出请求时,新债务人可据此进行对抗。

在进行民间借贷的债务转让时,各方应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在债务转让过程中遇到问题,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4 11:4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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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务转让受法律支持。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关键,未经同意对债权人无效力。同意后新债务人担责,原债务人脱离关系。
首先,债务转让要遵循法定程序与要求,像签订书面协议很重要。其次,新债务人能以原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请求。各方明确权利义务可避免纠纷。
若出现问题,一是要积极协商,各方重新梳理权利义务关系,寻求合理解决办法。二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能依据法律准确判断,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从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4 10:15:57 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吗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
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吗
被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系合伙关系。被告张某、崔某曾使用江苏某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因未付清货款,双方于9月1日进行结算,被告张某、崔某共计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20200元,两被告遂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出具欠据后,被告崔某于9月29日通过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给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转账20200元。
3月1日,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面临转让,公司内部进行账务分解,故将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在两被告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由原告刘某向两被告收取货款。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未付,原告遂至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材料款120200元。张某、崔某辩称,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情,自己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道的,不产生效力。
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
经审理认为,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不违反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取得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方,因此,江苏某混凝土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关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以上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后,是否通知被告张某、崔某的问题,两被告称是接到法庭开庭通知时才知晓该转让行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证明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了两被告,但诉讼可以达到使债务人知晓的目的,应当可以构成通知的一种方式。因此,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两被告现尚欠江苏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04000元,故两被告仅需给付原告104000元。
律师说法:直接向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江苏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刘某,转让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对债务人进行通知,但未对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做出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使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的对象,以便做必要的准备,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因此,对通知应理解为使债务人知晓即可。原告刘某向后,已经产生了使被告张某、崔某知晓债权转让事实的效果,债权转让对两被告已经发生效力,故刘某有权向两被告主张偿还欠款。

非人身性质的债权可以转让,转让后,新的债权人的行为与转让前的债权人无关,但是专属转让前债权人的权利无法由新的债权人行使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下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一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二是“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三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条就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受让人未签字的,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受让人已经接受了债权或者债务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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