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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属于谁的财产

袁** 广西-来宾 财产侵权咨询 2025.01.05 06:53:16 499人阅读

伤残赔偿金属于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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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的确属于遭受人身损害伤者的个人财产。这是基于其法律性质决定的,是对伤者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丧失、生活来源减少等情况的补偿性赔偿,目的在于保障伤者后续生活与康复需求。

1. 在婚姻关系中,婚姻存续期间伤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其是对伤者个人身体损伤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
2. 在遗产继承方面,伤残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不能按遗产继承规则分配,专属于伤者本人。

为避免纠纷,伤者应妥善保管相关赔偿凭证和文件,明确伤残赔偿金的归属。在涉及婚姻财产分割或遗产处理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方明确说明伤残赔偿金的性质,防止他人随意侵占。

2025-01-05 12: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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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伤残赔偿金的本质是对伤者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丧失、生活来源减少等情况的补偿性赔偿,明确属于遭受人身损害的伤者个人财产,目的是保障其后续生活、康复等需求。
2. 在婚姻关系中,婚姻存续期间伤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因其是对伤者个人身体损伤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在遗产继承方面,伤残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不能按遗产继承规则分配,专属于伤者本人,他人不得侵占。

提醒:
若涉及伤残赔偿金的归属或分配问题,不同案情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我进一步分析。

2025-01-05 11: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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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婚姻财产关系方面:如果伤者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伤残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明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而伤残赔偿金是因伤者个人身体受到损伤所获得的补偿,是专门用于弥补伤者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丧失、生活来源减少等情况的,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所以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在遗产继承方面:伤残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伤残赔偿金是对伤者本人因身体伤残的补偿,专属于伤者本人,在伤者在世时是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也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其他人不得随意侵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伤残赔偿金是对伤者特定人身损害的补偿,不属于遗产范畴。

2025-01-05 10:0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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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伤残赔偿金是遭受人身损害伤者的个人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身体受伤致残后,劳动能力没了,生活来源也减少了,伤残赔偿金就是对这种情况的一种补偿,用来保障伤者后续生活、康复等需求。
2. 在婚姻关系里,如果伤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拿到伤残赔偿金,这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毕竟这是对伤者个人身体损伤的赔偿,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和夫妻共同财产不一样。
3. 从遗产继承角度看,伤残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不能按遗产继承规则分配。它只属于伤者本人,其他人不能随便侵占。

2025-01-05 08:5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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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伤残赔偿金属于遭受人身损害的伤者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继承方面也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
法律解析:
1、从法律性质看,伤残赔偿金是对伤者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丧失、生活来源减少等给予的补偿性赔偿,目的是保障伤者后续生活、康复等需求,体现出其对伤者个人的特定补偿意义。
2、在婚姻关系中,因其是对伤者个人身体损伤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即便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为了保障伤者能切实获得用于自身恢复和生活的经济支持。
3、在遗产继承方面,伤残赔偿金专属于伤者本人,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不能按遗产继承规则分配,防止他人随意侵占伤者应得的补偿。
如果您在伤残赔偿金相关问题上遇到困扰,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5 07:25:5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财产结婚后属于拥有者本人,这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则是指将上述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以增强该协议的公信力。
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对财产又明确的约定。但是一些特定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独有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转业费就属于个人独有的财产,不做为共同财产。最高院93年的司法解释转业费10年以上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应当已经失效。
对于再婚的男方和女方来说,男方再婚前的财产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如:女方参与过对该财产的出资或还贷,或者双方对该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等等),否则,女方通常对该财产不享有权益。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 离婚的形象图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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