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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拆迁房屋协议有效吗

黄** 四川-成都 房屋拆迁咨询 2025.01.05 12:15:36 477人阅读

兄弟姐妹拆迁房屋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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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间拆迁房屋协议的有效性需多方面考量。关键在于主体、内容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
1. 主体方面,协议主体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若兄弟姐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条件一般能满足。
2. 内容方面,
一是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比如涉及无权处分他人份额的拆迁利益部分,可能无效。
3. 若协议满足上述条件,通常是有效的,各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

建议签订协议时,各方要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发生争议时,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处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5 17: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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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兄弟姐妹作为协议主体,若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清晰认知,此条件符合协议有效的基本要求。
2. 真实意思表示方面:协议内容需是各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签订协议的情况,这样才能保障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合法性与公序良俗方面: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涉及无权处分他人份额的拆迁利益,该部分内容无效。
4. 争议解决方面:若协议有效,各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提醒:
签订拆迁房屋协议时,务必确保内容合法、意思真实,避免出现无效条款。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我进一步分析。

2025-01-05 16:4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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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协议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要判断兄弟姐妹间拆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先看协议主体。如果兄弟姐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他们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那在这方面协议通常是没问题的。比如,成年且精神正常的兄弟姐妹,一般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关于协议内容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想法和意愿,不存在欺骗、强迫等情况。比如,一方通过隐瞒重要信息或者威胁另一方等不正当手段让对方签订协议,那这样的协议就可能无效。
(三)关于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及符合公序良俗:
    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协议不能约定把拆迁房屋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违反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等。像涉及到无权处分他人份额的拆迁利益,这部分内容就可能无效,因为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协议有效的结果及争议解决:
    如果协议符合上述条件,一般就是有效的,各方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要是发生了争议,可以先尝试协商,大家心平气和地沟通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找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进行调解;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来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5-01-05 15:0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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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判断兄弟姐妹间拆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得从多个角度考量。关于协议主体,得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才行。一般来说,若兄弟姐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方面就没啥问题。
2. 协议内容得是双方真实想法的体现,不能有欺诈、胁迫这类情况。比如一方骗另一方签协议,那肯定不行。
3. 协议内容还不能和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对着干,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像擅自处分他人份额的拆迁利益,这部分就可能无效。
4. 符合这些条件的协议通常有效,各方就得按协议履行义务。有争议时,可协商、调解或者通过诉讼解决。

2025-01-05 14:1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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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兄弟姐妹间关于拆迁房屋的协议是否有效,需从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以及内容合法性等多方面判断,符合条件的一般有效,不符合则可能部分或全部无效。
法律解析:
1、主体方面,若兄弟姐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协议主体条件通常满足。
2、意思表示上,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协议的情况。
3、内容合法性方面,协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比如涉及无权处分他人份额的拆迁利益,该部分内容可能无效。
当协议有效时,各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若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解决。但在实际生活中,拆迁房屋协议情况往往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可能很多。若你对相关协议效力存在疑问,或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5 12:35:06 回复

双方可以协商公证,办理公证当事人须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审批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过的法律效力高于未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有有效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遗嘱的,按其处理。

高人民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广东省高级人民:你院粤法民字(1987)31号关于惠阳地区中级人民请示的上诉人钟秋香、钟玉妹诉钟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报告及卷宗收悉。据你院报告称:钟和记(1941年故)与妻子苏衬(1926年故)、继妻王细(1984年故)先后生有四个儿女,即:钟妙(1976年故)、钟秋香、钟玉妹、钟秋胜(1981年故)。1940年钟和记与王细夫妇收养了钟寿祥(当时12岁)。1939年、1940年钟和记和王细购置房屋六间,钟和记死后,由王细、钟玉妹、钟秋香、钟寿祥等长期居住。1973年钟秋香将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屋进行了改建。钟寿祥曾以自己的名字,于1947年、1953年、1960年先后领取了六间房屋所有权证。王细于1984年死后,钟寿祥便在1985年将部分房屋拆除改建,并将其中部分房屋宅基地给其子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根据该房产的来源及使用等情况,以认定该屋为钟和源、王细的遗产,属钟秋香、钟玉妹、钟寿祥、钟妙、钟秋胜5人共有为宜。钟寿祥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钟妙、钟秋胜已故,其应得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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