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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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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赠与给子女的财产能执行吗

张** 山东-烟台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06 07:53:13 493人阅读

离婚前赠与给子女的财产能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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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将财产赠与子女且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时,通常不能被执行。

1. 从法律性质而言,赠与完成(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后,财产所有权即转移。这种合法有效的赠与受法律保护,财产已归属受赠人,一般不应再被执行。
2. 若存在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赠与的情况,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当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之后便可对相关财产执行。

建议在进行财产赠与前,确保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同时,债权人若发现恶意赠与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6 12: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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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若离婚前将财产赠与子女且合法有效,通常不能被执行。因为从赠与法律性质出发,当赠与完成,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后,财产所有权就已转移。
2. 然而,若存在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赠与的情况,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例如,债务人明知有债务未清偿,却将财产无偿赠与子女,以此来减少自身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3.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若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提醒:
在进行财产赠与行为时,要确保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否则可能面临赠与被撤销的风险。若涉及复杂案情,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06 10:3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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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在离婚前将财产赠与子女,且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被执行的。因为从赠与的法律性质来讲,当赠与完成,比如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办理好登记等,财产的所有权就会发生转移,此时财产已属于受赠的子女,一般就不再属于可执行的财产范围。
(二)不过,如果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恶意赠与,这种情况是会受到法律规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当债务人通过放弃自己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一旦撤销成功,该财产就可能被用于执行以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5-01-06 10:3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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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前把财产合法有效地赠与子女,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被执行的。这是因为在法律层面,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比如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办好登记等,财产所有权就会发生转移。
2. 不过,要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进行财产赠与,那情况就不一样了。此时,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3.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若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能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总之,正常赠与不能执行,恶意赠与逃避债务可能被撤销后执行。

2025-01-06 09:1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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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前将财产赠与子女且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一般不能被执行,但若是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赠与,该赠与行为可能被撤销后执行。
法律解析:
1、从赠与的法律性质角度,当赠与完成,如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办理登记等,财产所有权就已转移。在此情况下,若赠与行为本身合法有效,那么该财产已属于受赠的子女,通常不能被执行。
2、若存在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赠与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债务人通过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这种恶意赠与行为被依法撤销,财产就可能被执行。
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财产赠与和执行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6 09:02:4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具体行为是属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附随行为还是属于单纯的赠与,对于单纯的赠与,除经过公证或人民的裁判确认的以外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对于属附随行为的赠与则不能准许当事人撤销,典型的附随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给予对方的带有赔偿、补偿性质的赠与;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另一方因此而给付的补偿性质的赠与;
3、离婚协议中的有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尽主要抚养义务,另一方所给予的具有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
4、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分的大部分财产,因此而个人财产给予对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而给付的具有履行帮助义务性质的赠与;
6、以赠与财产而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离婚而为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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