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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谁负责

张* 江西-赣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1.06 10:47:33 389人阅读

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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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时,责任承担及费用支付有明确规定。

1. 用人单位责任方面,需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已参保,工伤认定后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像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但用人单位要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等。建议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保障职工权益,同时合理安排停工留薪期职工待遇。
2. 若未依法缴费,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支付。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避免承担过重经济负担。
3.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费用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相关方应积极保留证据,便于后续追偿。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各司其职,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2025-01-06 15: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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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a.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参保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费用,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但用人单位需保障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职工权益不受损。
b.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就需承担所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这是对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促使其积极参保。
c.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先行支付费用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既保障职工能及时获得救治和补偿,也明确了最终责任承担主体。
提醒: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高额费用风险。职工遇工伤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06 13:0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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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其应尽的义务。在职工发生工伤且经过工伤认定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参保,那么大部分的费用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像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康复费用,比如进行康复训练的费用;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不过,用人单位仍需要承担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就是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处理
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得由用人单位来支付。这就意味着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那些费用,像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现在都要用人单位自己掏腰包。

(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办法
当工伤是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在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关费用之后,是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比如说职工在上班途中被第三人驾车撞伤,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先支付了职工的工伤待遇费用后,就可以向肇事的第三人要求偿还这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025-01-06 12:0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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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遭遇工伤,相关责任和费用支付情况值得关注:
1. 用人单位责任重大。要依规给职工交工伤保险费。工伤认定后,若参保了,像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等多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出。不过,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还得用人单位承担。
2. 要是用人单位没按规定交保险费,那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都得用人单位自己掏腰包支付。
3. 若工伤是第三人导致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是可以向第三人追讨赔偿的。

总之,用人单位在工伤事件中承担重要责任,工伤保险基金也会按条件支付费用。

2025-01-06 11:5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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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一般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参保,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待遇;若未参保,所有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三人造成工伤的,支付方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解析: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参保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多项费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但用人单位仍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等,保障职工权益。
2、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所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这是对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促使其积极参保。
3、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先行支付费用后有权追偿,既保障职工及时获得赔偿,又维护了支付方的合法权益。
若你对工伤责任承担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或我进一步咨询。

2025-01-06 11:19:4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强险由谁来赔偿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为责任主体,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非其本身的侵权行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负有不考虑肇事者有无过错的赔偿义务,只有在损失是由非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但是,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前提是机动车投保的保险性质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为商业保险。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按照保险法、合同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应按行为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为责任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肇事双方为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三种情况:其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其
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并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其
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在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内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其余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在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考虑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个构成要素。确认赔偿责任主体应查明是谁的过错(原因)造成了损害(后果),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认赔偿责任主体的关键。在侵权法的一般情况下,对损害结果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行为人无过错则无责任,但由于机动车的危险性高于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责任主体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和意外,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过错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有所不同。肇事方为机动车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肇事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仅指过失,包括重大过失,但不包括故意。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将高速运输工具规定为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交强险要赔偿什么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

关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的问题,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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