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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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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之间有继承权吗

杜* 山西-长治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1.07 12:21:13 338人阅读

继子女之间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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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的确需分情况判定。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在法定继承中便相互享有继承权;若未形成,则无基于继父母遗产继承方面的相互继承权。

1. 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以及继子女对继父母赡养扶助。在此情形下,继父母去世时,继子女可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彼此在遗产继承等事务中存在一定权利关系。
2. 未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继子女之间不存在基于继父母遗产的相互继承权。

建议在涉及继子女继承权问题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比如证明抚养教育或赡养扶助行为的相关材料,以便在遗产继承等事务中,能准确判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7 18: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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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有扶养关系的情况: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比如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进行了抚养教育,提供生活所需、教育资源等,或者继子女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扶助义务,像在生活上照料、经济上供养等。此时,在法定继承中,继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在继父母去世时可依法继承遗产,在相关遗产继承事务中有相应权利。
2. 无扶养关系的情况:若不存在上述扶养关系,继子女之间就不存在基于继父母遗产继承方面的相互继承权,不能参与相关遗产分配。
提醒:
确定继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关键看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具体案情不同判断结果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我进一步分析。

2025-01-07 17:2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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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在法定继承中,继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具体来说,形成扶养关系包含以下两种常见情形:
    1. 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情形。比如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为其提供生活所需、教育费用,关心照顾其生活和成长等,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2.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情况。例如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时,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生活上给予照料和帮助等,体现了赡养扶助的行为,也就形成了相应的扶养关系。当存在这种扶养关系时,在继父母去世时,继子女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且在涉及相关遗产继承等事务时,他们之间互有一定的权利关系。
(二)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扶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之间就没有基于继父母遗产继承方面的相互继承权。比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实际的生活往来,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继子女也没有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只有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享有与婚生子女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

2025-01-07 16:0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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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分以下情况来看:
1. 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在法定继承里,他们彼此有继承权。这种扶养关系,简单说就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对继父母做到了赡养扶助。比如继父母含辛茹苦养大继子女,继子女成年后悉心照料继父母等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去世时,继子女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他们在遗产继承事务上互有权利关系。
2. 要是没有形成上述扶养关系,那继子女之间在继父母遗产继承方面,就不存在相互继承权。

2025-01-07 14:2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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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继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需分情况而定,形成扶养关系则在法定继承中相互有继承权,未形成扶养关系则在继父母遗产继承方面无相互继承权。
法律解析:
1、当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时,比如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扶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在继父母去世时,可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彼此之间在遗产继承等事务上存在一定权利关系。这是基于法律对这种实际抚养和赡养关系的认可与保护。
2、若未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之间在涉及继父母遗产继承时,就没有相互继承权。因为缺乏这种实际的抚养或赡养关联,不符合法定继承中关于继子女继承权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关于继子女继承权的判定可能会较为复杂,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7 13:55:29 回复

您好,以下是转继承之后可以代位继承吗的回答:
《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法》第11条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只发生于处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是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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